近日,裁判文书网的一则判决书披露了一个套路贷团伙“分工有序”合作行骗的过程。
从深圳到江西、四川,同一模式“复制粘贴”
2018年4月左右,徐某、谭某、曾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设置“套路”,以网络“借贷”之名骗取有网络借贷需求客户的款项。
2018年6月在深圳市龙岗区创业园A01室成立深圳市新启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某、谭某、曾某、吴某、陈某为股东。其中徐某负责公司的整体运营,谭某负责公司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渠道的业务,曾某负责公司的催收业务,陈某出资40万元、吴某出资45万元保障公司的资金运转。公司招收刘某、戴某、邓某等人,通过老员工带新员工的模式对公司招募的20余名审核员进行欺骗“话术”培训,并沿用小型网贷工作室的方式实施诈骗。2018年8月成立催收部并由陈某负责。
2018年8月该公司成立江西赣州工作室(以下称赣州团队),徐某、谭某、曾某等为股东,招募人员沿用深圳团队的方式实施诈骗。
2018年10月该公司在四川省邻水县,本案被告人张小亮及徐某、谭某为股东,马文康为总负责人并兼任审核团队长、风控,招募人员亦沿用深圳团队的方式实施诈骗。
直到2018年12月,逐步形成以徐某为首要分子,谭某、吴某、陈某及张小亮等为重要成员,刘某、戴某、邓某、钟某、赖某、钟某等及本案被告人马文康、李鸿顺、林庆佳等人为主要骨干,有业务部、审核部、财务部、客服部(催收部)等部门组成的,从事“套路贷”活动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采用电话轰炸、诅咒性P图等方式催收
那么成立了这么多公司,诈骗的具体操作模式是怎样的呢?
判决书显示,徐某等人将从“菠萝贷”等平台购得的客户信息,由审核团队长分派给审核员,由审核员添加客户微信后运用编制好的“话术”与客户商谈,并进一步收集有贷款意向的客户身份证正反面照片、通讯录及通话记录、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定位以及客户支付宝截图,“米房”、“今借到”、“有凭证”等平台上的负债截图等资料以供催收时使用,并以各种“话术”诱骗客户贷款,并将客户相关资料提交给复审员(风控),复审员通过后,由审核员通知客户在“有凭证”、“米房”平台上写借条,并让客户添加财务微信进行放款(扣除30%的费用)。借款期限为7天。财务放款之后于第6天发信息通知客户还款,并在客户还款时还需收取人民币16-30元不等的撕条费。
若客户在第6天18时前未能还款,则视为逾期,财务每天会将逾期客户的相关信息发给催收员,由催收员使用电话等进行催收。如果电话催收不利,则用“轰炸软件”轰炸客户通讯录上相关亲友电话、向客户本人发送诅咒性P图等“软暴力”方式威胁逾期的客户,要求其还款,并收取人民币100-500元的高额逾期费及人民币100-500元不等的撕条费,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法院定性:有组织有预谋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法院认为,该犯罪集团人数多达数十人,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有相对完整的公司制度和操作流程,以“套路贷”的方式实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对逾期客户采用威胁、滋扰等“软暴力”进行催收,对众多被害人实施侵害,该公司成员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中被告人张小亮、马文康、李鸿顺诈骗金额既遂人民币7.7万余元,未遂金额人民币2.9万余元,属数额较大;被告人林庆佳参与诈骗既遂金额人民币30.5万余元,未遂金额人民币3.2万余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分别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分别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本案属电信网络诈骗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李鸿顺在原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鸿顺、林庆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庆佳犯罪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小亮、马文康、李鸿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告人张小亮、马文康、李鸿顺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小亮、李鸿顺、林庆佳退缴部分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小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马文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李鸿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林庆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张小亮、李鸿顺、林庆佳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5500元、7500元均发还各被害人;继续向各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并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退赔。(澎湃新闻记者 郭钰)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