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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ews|玉米地被猴子糟蹋 两男子抓到猴欲出售均被判缓刑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01-15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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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家里的玉米地被猴子糟蹋,男子苏某和杜某便在地里安装了捕兽夹,准备捕猴子卖钱。后两人抓到一只猕猴,准备出售。但随后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猕猴则因为受伤严重感染,在送往保护单位救治的时候死亡。经鉴定,两人猎捕的猴子为猕猴,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月1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法院经过审理以杜某和苏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两人分别判处缓刑,赔偿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相关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杜某、苏某因苏某家的玉米地庄稼被猴子糟蹋,两人商量在该块土地中安装兽夹猎捕猴子卖钱。2019年7月的一天,杜某、苏某安装的兽夹猎捕到一只猕猴,苏某将猕猴带回家中交由杜某饲养,并由杜某联系买家。之后,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云南省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人猎捕的猴子为猕猴,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案发后,因受伤后严重感染,在准备送往野生动物保护单位救治时,这只猕猴死亡。根据《陆生野生基准价值标准》以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之相关规定,该猕猴价值人民币2000元,应以其价值的五倍核算其损失。

诉讼过程中,检方还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方认为,猕猴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人的行为致野生动物资源受损,破坏了生态平衡,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调查处理核实过程中,二人均表示为了争取宽大处理,自愿拿出人民币1万元弥补其行为给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失。检方请求法院判令两人赔偿其行为造成的相关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杜某、苏某当庭表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所提诉讼请求,愿意履行。二被告人之辩护人辩称,认可指控事实及罪名,但二被告人猎捕猕猴的最初动机是保护和避免其承包地里的玉米不受“猴族”侵害而使用杀伤力不大的铁夹,有别于纯粹出于营利或玩乐目的而采用枪械、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杀伤力较大的猎捕工具进行猎捕的行为。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均系初犯、偶犯,又年老体弱多病。现捕猎工具已被收缴,无再犯危险,同时各自认识到自身错误,愿意就其行为对生态资源造成的损失尽最大能力弥补。请求法院对二被告人在履行罚金刑并进行民事赔偿后对二被告人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杜某、苏某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明知所猎捕的猕猴是国家法律所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故意实施共同犯罪,采用安装捕兽夹的方式进行猎捕,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惩处。且因其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受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赔偿。鉴于两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各自所犯罪行,并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庭审中具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均可从宽判处并依法适用缓刑。故

法院一审以杜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苏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此外,法院还判决杜某、苏某赔偿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相关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并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相关法律

针对野生动物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情况,2016年7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9条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目前,大部分省份均已经出台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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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
校对/董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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