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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ews|江苏一男子非法获取2700万条公民个人信息 获刑3年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01-08 14:57

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江苏一贸易公司员工周某,通过通过购买非法软件获取、在黑客网站或论坛下载或直接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达2700余万条。周某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可谓五花八门,包括12306账号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求职者信息、车主信息,中小学生信息,甚至有各类女生裸贷的照片。1月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以周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今年31岁的周某是江苏人,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是江苏一家贸易公司的员工。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至2018年间,周某通过购买非法软件获取、在黑客网站或论坛下载或直接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达2700余万条。

判决书显示,周某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种类非常多。2018年5至6月间,周某向付某(已判刑)购买了一款针对某金融机构的网页端口的非法软件,后利用该软件非法获取该金融机构用户姓名和手机号码对应的公民个人信息243万余条;2018年7至8月间,周某向付某购买了一款非法软件,后利用该软件获取贴吧用户昵称和手机号码对应的公民个人信息86万余条。

除了这些信息,周某非法获取的还有教师数据、12306邮箱密码姓名、车主信息、求职者信息、大学生个人信息,甚至包括300多条各类女生裸贷照片。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非法软件获取、黑客论坛下载或者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700余万条,属情节特别严重。法院以周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一审宣判后,周某不服上诉,他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涉案个人信息不等同于法律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他检举别人的行为应构成立功;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法院二审依法改判,对他适用缓刑。

他的辩护人护人提出,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未被用于犯罪活动,不存在实际受害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周某儿女均年幼,需要照顾。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周某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周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上家的情况,系其应当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周某提供的含有可分享公民个人信息文件的网络地址,为公安机关侦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提供了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立功的法律规定。

单鉴于周某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达2700余万条,其中有72.7万余条属于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交易信息,其余为普通公民个人信息,远远超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标准,因此不能对他判处缓刑。

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二审期间周某有立功表现,法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周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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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
校对/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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