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日晚9点左右,浙江慈溪一商场内,一名女孩被其前男友持刀杀害。死者小陈生前曾是当地一名幼儿舞蹈老师,年仅22岁,她还是一位视频平台上有近40万粉丝、300多万点赞的网红。
2019年5月,浙江宁波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某栋死刑。6月10日,被告人吴某栋正式向法院提出了上诉申请。12月30日,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宣判,驳回被告吴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12月31日,被害人小陈的母亲徐女士哭着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知道结果后,她就将刑事裁定书打印出来,放到了女儿的灵位前。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徐女士表示,她始终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正义终会得到伸张。
网红女教师遭前男友割喉法院一审判处被告死刑
12月30日,浙江“网红舞蹈教师被前男友割喉”案二审宣判,12月31日,北青报记者从被害人亲属处独家获得该案二审的刑事裁定书。判决书称,2017年初,被告人吴某栋与小陈(女,殁年22岁)结识后成为男女朋友,后两人关系不睦而分手。吴某栋为求复合多次纠缠小陈,在遭小陈拒绝后怀恨在心。2018年8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栋先在小陈就职的艺术培训中心门口附近守候小陈下班,后驾车尾随小陈搭乘的同事车辆。小陈发现后,在慈溪市浒山街道新都汇商业区下车奔逃欲摆脱吴,吴某栋停车后佩戴口罩、携带尖刀在后紧追,终在抓娃娃店门口追上小陈,并将小陈强行推入内。在店内,吴某栋持尖刀连续捅刺小陈腹部、颈部等部位,致小陈头臂干被刺破急性大失血死亡。被告人吴某栋随即逃离现场,后又向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5月,原审浙江宁波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扣押的作案刀具一把,予以没收。
被告方认为一审量刑过重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
2019年6月,被告人吴某栋上诉提出,认为本案是因恋爱矛盾引发,其有自首情,一审判处死刑过重,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栋在二审庭审时补充提出自己没有预谋。
二审中,辩护人提出,本案系恋爱纠纷引发,原判量刑过重,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对吴某栋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存疑请求重新鉴定,被告人案发前表现良好,有经济赔偿的意愿。请求从轻处罚。
检察员认为,被告人在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案被害人没有任何过错;相关微信、短信只能证明被告人求和不成怀恨在心,作案有预谋。打120和让他人通知家属系在被劝说下所为。被告人主观恶性深,手段残忍,当众行凶情节极其恶劣;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吴某栋利用自首恶意规避法律制裁,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本案社会影响巨大,对被害人家属带来巨大伤痛;吴某栋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深,请求对被告人吴某栋判处极刑。
法院驳回被告要求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意见
经查,从微信聊天记录等在案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人吴某栋与被害人小陈于2017年初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经济上各有付出,后于2018年7月中旬分手,双方均同意,但很快吴某栋开始纠缠小陈以求复合。小陈态度坚决,不愿复合,并且通过他人退还了从吴某栋父母处拿到的钱款,这一作法符合一般的社会观念,小陈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也不存在激化矛盾的责任。辩护人提供的关于吴某栋有家族精神病史的材料,缺乏客观的医学诊断证明支撑,且与被告人吴某栋本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情况无必然联系。
被告人吴某栋作案时行为自然、流畅,未见异常表现。吴某栋求复合恋爱关系不成,产生杀人犯意,作案前明确向他人表明“我要去弄死她”、给被害人发微信说“你完了”,专程购买和佩戴口罩,随后驾车尾随被害人,作案后马上潜逃并对车牌做了遮蔽措施,途中向亲友发微信后投案。投案后,吴某栋供述作案经过连续完整,未出现意识不清等情况,有悔恨表现。从整个作案前后过程看,吴某栋不存在辨认和控制能力明显减弱的情况。辩护人要求重新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吴某栋系有预谋作案,主观恶性大。吴某栋在庭审中所称的“只是想吓唬一下”的主观意图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相反其在案发当天下午的杀人犯意表露却非常明确,且实施了杀人行为。其在杀人前还做了购买与佩戴口罩等准备活动,符合预谋作案特征。
吴某栋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吴某栋使用足以致人死命的凶器尖刀,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公然蒙面作案,捅刺被害人要害等部位二十余处,刀数多、力度大,犯意坚决,应予依法惩处。
吴某栋在他人劝说下到派出所投案,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一审认定自首正确,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利用自首恶意规避法律的情形。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吴某栋不构成自首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被害人家人接受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栋因与被害人小陈分手后求复合不成,蒙面持尖刀在公共场合连续捅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吴某栋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被害人不存在过错或激化矛盾的责任,故被告人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获得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和诉讼代理人要求维持原判的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原判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2月31日,在二审判决结束的第二天,小陈的母亲徐女士哭着告诉北青报记者,压在全家人心中的这块石头终于落地,“我昨天从律师那里知道结果后,就把裁定书的最后一页打印了出来,放在囡囡房间她的灵位前。”徐女士说,维持一审死刑的判决他们是接受的,“我们始终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正义也终会得到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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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天琪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