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以能够帮忙疏通关系搞违章建筑为由骗取他人钱财。据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30日消息,近日赣州中院对原城管执法队员李干成受贿、诈骗一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经开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6年8月7日至2017年5月26日,李干成受聘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人民政府任城管执法队员。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23日,李干成受聘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江乡人民政府任城管执法队员。
2018年1月至4月期间,李干成伙同凤岗镇城管执法原中队长陈亮(已判刑),利用陈亮的职务便利,在凤岗镇开展查违拆违工作的过程中,违规收受凤岗镇冈孜村违章建房户肖某江、肖某龙、肖某斌人民币共计10.5万元(其中李干成分得5.4万元、陈亮分得5.1万);同时,李干成还隐瞒其非凤岗镇城管队员的事实,以能够帮忙疏通关系搞违章建筑为由,骗取凤岗镇冈孜村村民肖某华等人22.5万元,所得款项均被李干成用于购买六合彩赌博及日常挥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干成伙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原中队长陈亮,利用陈亮查处违章建筑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5元,其个人分得5.4万元、陈亮分得5.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时,被告人李干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22.5万元(其中退还肖某燕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干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李干成违法所得25.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干成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干成伙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原中队长陈亮,利用陈亮查处违章建筑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上诉人李干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还构成诈骗罪。李干成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原判综合考虑李干成受贿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巨大,以受贿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属罪责刑相适应,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