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内蒙古高院消息,2019年12月13日,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赤峰市委原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东伟贪受贿、贪污案。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东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王东伟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王东伟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该案由乌海市中院党组书记、代院长范巧兰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乌海市检察院检察长田成君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东伟担任中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和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常委、伊金霍洛旗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催要工程款、补偿款、企业经营、职务提拔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索取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04.4886万元。2010年和2017年,王东伟利用担任中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和赤峰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多次虚列支出,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共计人民币81.936万元。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东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他人虚列支出侵吞国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数额巨大。鉴于王东伟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贪污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在归案前主动向部分行贿人退还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779.249万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缴剩余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225.396万元、贪污款81.936万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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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