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籍男子小张与广西平南籍女友小李分手后,认为前女友脚踏两只船欺骗了他的感情,愤怒之下,他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小李归还原告在恋爱期间为其支付的一系列花销以及精神损失赔偿。据广西贵港市平南县法院11月20日消息,近日,平南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因恋爱关系结束要求偿还不当得利及精神损失赔偿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小张的全部诉求。
2014年,原告小张和被告小李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原告从2017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通过微信转账23笔给被告,单笔金额在300元至4000元之间不等,共计转账19534元,其中于2018年1月24日转账520元、于2018年2月14日转账1314元。原告小张以被告小李因双方性格不合为由,二人结束恋爱关系。分手后原告小张以被告小李以被追求为由,间接向他索要大量金钱,期间又与他人形成情侣关系,造成了对其本人金钱、精神上的极大伤害,便向平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小李偿还不当得利及精神损失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原告从2017年11月起多次向被告转账,累计19534元,结合原告于2018年1月24日、2月14日分别向被告转账520元、1314元等在情侣、爱人间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可确认原告的转账行为系基于恋爱关系而发生的自愿赠与,被告也接受了上述款项,表明原告有赠与的意愿和行为,被告也有接受赠与的意愿和行为,双方都有达成赠与的合意和实践。
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故原告向被告赠与钱款的赠与合同成立且履行完毕。原告主张原、被告仅处在追求阶段,未发展成恋爱关系,被告取得上述款项没有合法依据,与平南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原告请求被告返还19534元于法无据,该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应否予以支持问题,该院认为,每个人都享有婚恋自由的权利,原告以恋爱未果、被告另与他人恋爱对其造成精神损害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缺乏法律依据,该院依法不予支持,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是案件受理费7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郭琳琳
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