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消息,11月20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原主任窦玉明受贿一案。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窦玉明先后利用担任山东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财政补助资金审批、医疗设备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21.9034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窦玉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窦玉明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此前的2019年8月21日,山东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山东省纪委、山东省监委对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原党委书记、主任窦玉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窦玉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大搞迷信活动“保官升官”,依靠江湖骗子“跑官买官”,败坏政治风气;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窦玉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胆大妄为。其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毫无政治信仰,理想信念丧失,长期搞封建迷信活动,顶风违纪跑官买官,利用分管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并索取巨额贿赂,给党和国家的事业、形象造成严重损害,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窦玉明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版权声明】本文由北京青年报与腾讯联合出品,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