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王某驾驶重型货车时,开“斗气车”,故意对正常行驶中的一辆大型客车(车载乘客7名)进行别车,造成客车冲上绿化带及客车前挡风玻璃、右车门玻璃、右后倒车镜破碎,车右前部位损毁。一审法院以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王某不服上诉。 据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19日消息,近日,泉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0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重型货车从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月亮湾往泉州方向行驶,行至沿海大道玉霞村玉霞路口时开“斗气车”,故意对正常行驶中由吴某驾驶的大型客车(车载乘客7名)进行别车,造成客车冲上绿化带及客车前挡风玻璃、右车门玻璃、右后倒车镜破碎,车右前部位损毁,左边前后轮毂变形的后果。
经保险公司定损,客车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7607元。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代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607元,吴某表示谅解。
视频显示事故发生前,客车所在车道前方有一辆小车,右边车道前方没有车,重型货车在未完全超车的情况下车头已经别向客车前方,导致两车相撞。
一审中,客车驾驶员吴某(被害人)称,跟王某去交警中队时,他说不是要撞车,而是想将车别下来骂我,因为他之前有别货车。但他一直都稳稳地开车,有时候根据道路情况变更一下车道,不存在有意别别人的车,事故发生前其也没注意到后面有这部货车。
货车驾驶员王某(被告人)同事等证人称,王某曾表示是客车超他的车、别他的车,他也要超过去别客车。
货车驾驶员王某(被告人)曾在侦查阶段供认,案发当天,他驾驶重型货车从月亮湾工地出发前往泉州拉土。有一部客车从旁边超车过去,他想比客车开得更快,有次快追上时,客车变道导致超不了车,他很气愤,就再加速,想超过客车把车截停下来。到事发路段时,客车前方几十米远处还有一辆轿车,他行驶的车道前方没有车辆和障碍物,是故意要超车阻碍对方正常行驶,超车时没有打转向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重型货车上路行驶,故意对正常行驶中的大型客车进行别车,其行为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并直接导致大型客车冲上绿化带受损,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被告人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不服,向泉州中院提出上诉。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证人证言、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及截图以及上诉人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诉人王某驾驶重型货车上路行驶,故意对在快车道正常行驶中的载客大型客车进行别车,在车头刚超过客车车头时就迅速把货车别向载有多名乘客的客车,上诉人作为一名有正常认知能力的成年人,明知其别车行为可能引发车辆碰撞等严重交通事故,存在高度危险,却仍然不计后果地强行违规超车、别车,并直接导致客车因避让不及被货车碰撞及冲上绿化带的事故,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确已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现实的、紧迫的、难以控制的危险,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近日,泉州中院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