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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ews|云南昭通威信县原县委书记杨家伟受贿300万一审获刑5年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19-11-19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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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原县委书记杨家伟,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建设和招投标代理过程中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企业相关人员和个人送给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00万元。11月1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杨家伟有期徒刑5年。

利用职务便利受贿300万

今年48岁的杨家伟是云南省镇雄县人,硕士研究生学历。2019年4月,《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刊载文章对杨家伟进行剖析。1990年,从云南省林业学校毕业后,杨家伟被分配到昭通地区三江口林场工作,年仅22岁便担任林场场长,31岁通过公开选拔,升任昭通市林业局副局长。2006年,杨家伟转任昭通市彝良县副县长,兼任洛泽河矿冶加工基地工委书记。在杨家伟的强力推动下,彝良县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走向正轨,他的工作能力也得到了组织认可,自此步入升迁的快车道,先后担任该市彝良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威信县委副书记、县长,44岁转任威信县委书记。

杨家伟的蜕变始于担任彝良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后。“随着职务的提升,我不仅没有意识到权力越大责任越大、风险就越大,反而是思想上的弦慢慢松弛了,开始羡慕别人享受的高品质生活,攀比心越来越重,贪婪和侥幸心理也如影而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间,杨家伟利用担任彝良县常务副县长、威信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建设和招投标代理过程中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企业相关人员和个人送给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曾忏悔称在走“既要名又要利”的邪路

杨家伟第一次受贿发生在2009年,当时杨家伟担任彝良县常务副县长,分管县住建局,他利用职务便利为云南某环境科技公司顺利中标彝良县凯丰路、人民路及环城路等路灯改造工程提供帮助,他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雄某送给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

杨家伟称,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他在办公室收下了雄某所送的一个档案袋,晚上回家打开一看,是崭新的3万元现金。“3万元钱在当时相当于我半年的工资,刹那间,一种既忐忑惶恐又惊喜交加的感觉冲上大脑,一夜辗转难眠。”杨家伟回忆说。次日,他打算退还这笔钱,但当雄某搪塞说档案袋里只有资料时,金钱的诱惑让他将递出档案袋的手又缩了回来。

最终,侥幸战胜了惶恐。“这一收,我的底线被彻底冲破,贪欲就像开了闸的洪水。”从那以后,杨家伟开启了既想当官又想发财的腐败历程,走上终将船翻落水的堕落之路。

2009年,杨家伟利用其担任彝良县常务副县长的职务便利,向时任彝良县工业园区工委书记向某打招呼,帮其朋友涂某顺利中标工程,并于2010年、2011年、2012年春节期间先后3次收受涂某送给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我在拼命干事当中,千方百计地寻找机会,为自己、为亲属、为亲戚朋友谋利,我在走一条既要当官又要发财,既要名又要利,鱼和熊掌都要的邪路,这是一条走向犯罪的道路。”杨家伟曾忏悔说。

犯受贿罪 一审获刑5年

庭审中,杨家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其受贿金额并对其从宽处罚。

法院认为,杨家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彝良县常务副县长、威信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送给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杨家伟对其所犯受贿罪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其在被立案调查前就主动退还了收受卢某送给的150万元及铁某送给的15万元,到案后又主动退出了收受昆明某建筑公司总经理罗某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20万元、雄某送给的5万元、涂某送给的10万元,有悔罪表现,根据杨家伟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以杨家伟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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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
校对/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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