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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ews|湖南沅江市委原书记邓宗祥获刑5年 累计收高档香烟800多条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19-11-12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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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阳市委原副秘书长邓宗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151万余元、金条一根和30年茅台酒一瓶,有389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此外,邓宗祥还被控收受夏某的财物,为以夏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和帮助。11月12日,北京青年报记者查询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邓宗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邓宗祥有期徒刑4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

今年56岁的邓宗祥是湖南省安化县人,2007年11月至2010年12月,任沅江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任沅江市委书记、市长, 2011年5月至2016年7月,任沅江市委书记,2016年7月任益阳市委副秘书长。

2018年8月,湖南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邓宗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判决书显示,邓宗祥的受贿事实共有18起。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以来,邓宗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夏某、文某等15名企业负责人和个体老板以及蔡某等3名公职人员谋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共计151.34万元、金条一根和30年茅台酒一瓶,获取非法孳息4.32万元。

2019年4月24日,邓宗祥曾在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受审。在当时的庭审中,检方除了指控邓宗祥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还指控邓宗祥收受夏某的财物,为以夏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和帮助,系夏某的“保护伞”。

2008年左右,邓宗祥在担任沅江市市长期间结交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夏某(另案处理)。2009年下半年至2012年期间,邓宗祥利用其担任沅江市市长、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夏某顺利当选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其公司办理了11余亩土地国有使用权证提供了帮助,充当夏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保护伞,从2009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邓宗祥非法收受夏某现金共计16万元。

2014年7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曾下文要求对洞庭湖不同的矮围、网围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治,后沅江市人民政府收到该文件。夏某的矮围位于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系违法修建,对南洞庭湖的防洪造成不良影响,应当予以拆除。邓宗祥称,省政府下文要求沅江市政府组织拆除洞庭湖范围内的矮围的时候,他才知道夏某的矮围是违法修建的。当时沅江市政府组织相关镇、场开过会,向各单位通报了包括夏某在内的矮围修建情况。因为时任沅江市市长肖某跟他反映沅江辖区内的矮围拆不动,他他曾经去夏某修建的矮围暗访过,但是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湖南省政府的要求没有落实到位,没有完全拆除矮围。

收高档香烟 389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2019年1月,湖南省纪委监委网站三湘风纪网曾通报了4起领导干部收受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典型案件。当时排在第一位的便是邓宗祥。通报指出,2005年至2018年,邓宗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工程、土地证办理、企业经营、岗位调整等方面,为多名企业负责人和个体老板、党员干部谋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员“和天下”香烟874条、金条一根。

邓宗祥供述称,他任沅江市市长时,下属龚某希望和他处理好关系,得到他的关照和支持,在2008年到2013年的每年春节都会送给他3000元和4条和天下香烟,六年一共收了他1.8万元和24条和天下香烟。2008年至2012年,每年的端午节、中秋节都会送给他2000元和2条和天下香烟,五年十次一共收了2万元和20条和天下香烟。他共计收受龚某现金3.8万元和44条和天下的香烟。

他的另一名下属李某,为了感谢邓宗祥对工作的支持,希望和邓宗祥处理好关系,2008年至2012年的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每年都以拜年拜节的名义给邓宗祥送4条和天下香烟和2瓶飞天茅台酒,有时候还拿过6条、8条和天下香烟,偶尔还会送点土特产。

对于收到的香烟,邓宗祥的妻子供述称,有一部分被邓宗祥和她变卖了,因变卖烟,他们2010年得13400元,2011年得12万多元,2012年得14万多元,2013年到2015年,可能得45万元左右,2016年得10万多元,到2017、2018年的时候,她便没去变卖烟了,都是邓宗祥去处理的。另外她和邓宗祥生日、过年回家拜年都要打发烟酒给亲戚,她弟弟从她家里也拿了80条烟左右,酒也要送出去一点。变卖烟酒回来的钱,生活开支用掉一些,邓宗祥拿了部分去投资。

除了受贿,邓宗祥还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院查明,截止2018年10月,邓宗祥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共计1231万元,389万元不能说明来源。

数罪并罚 一审获刑5年

庭审中,邓宗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解称他没有主动索要钱财,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他与夏某只是在其公司土地证办理和其本人被推选为人大代表候选人两件事上给予支持,没有提供别的帮助和保护,更没有为其了难和通风报信,请求在量刑时不将保护伞作为一个加重量刑情节考虑。他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请求对其减轻、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邓宗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邓宗祥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邓宗祥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邓宗祥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宗祥一人犯数罪,应当并罚。

法院一审以邓宗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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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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