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扫黑除恶“打伞破网”打的什么“伞”?
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19-11-10 21:48

黑恶势力“保护伞”指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案情回顾

刘某某是某区负责人,2013年以来,刘某某明知以李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伤害、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仍收受李某等人给予的现金,帮助该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并向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说情打招呼,包庇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该区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刘某某还为李某等人在选举政协委员、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147万余元。

刘某某担任区负责人期间,为李某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向政治领域渗透提供帮助,严重威胁政权安全。另外刘某某多次为李某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政治地位、聚敛钱财及逃避制裁提供帮助,客观上成为了以李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其行为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应依法惩处。最终,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某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法条链接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检察官提示

深挖严打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是保证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的重要举措。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检察机关一直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细查,彻底拔掉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从根源上铲除黑恶势力的生存土壤,彻底净化社会风气,确保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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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院扫黑除恶专线:6025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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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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