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又惹官司了!这次是因为出售明星跟拍照。
演员秦子越在一次搜索中发现,视觉中国网站未经许可显示了数百张其肖像,并以数百元至上千元的价格对外公开销售。秦子越认为,视觉中国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将经营视觉中国网站的两家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二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等费用共计50万元。
2019年8月2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认定视觉中国网站侵犯秦子越肖像权,判决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秦子越经济损失、合理支出、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18万元。
开庭:未经许可出售明星跟拍照 这能卖吗?
据了解,此案原告为演员秦子越,其丈夫为演员聂远。
2019年1月,秦子越经搜索发现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觉中国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公司)在其共同经营的网站(网址https://www.vcg.com/)中,未经同意擅自将其数百张照片放置在网站使用,且将前述照片以数百元至上千元的价格对外公开售卖。秦子越认为,视觉中国网站此举侵犯其肖像权。
视觉中国公司辩称,其视觉中国公司不是涉案图片的实际使用者,也不是登载涉案图片的平台,并非此案适格被告。
汉华易美公司辩称,其对秦子越肖像的使用,是在网站上进行涉案图片著作权展示和授权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展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秦子越肖像,汉华易美公司被诉行为不构成对秦子越肖像权的侵犯。
汉华易美公司还称其进行图片著作权授权时亦明确授权图片的使用仅限以新闻报道为目的,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此外,汉华易美公司认为展示涉案图片行为不会给秦子越带来实际的损失。
判决:公众人物私生活领域肖像权应受保护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视觉中国网站ICP备案等信息显示,尚不足以证明视觉中国公司实际参与了涉案网站的运营,故认定汉华易美公司系涉案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应当对网站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在此案中,汉华易美公司即使享有涉案作品的相关著作权,但在公开展示、销售图片时,由于图片载有自然人的肖像,也应当取得肖像权的许可。
其次,秦子越作为公众人物而受到公众和媒体的关注属于公众知情权合理范畴,一般意义上讲,法律对此不宜过度干预。但在此案中,涉案照片大多来源于专司抓拍明星的摄影师,照片中公开的内容大多是机场跟拍等涉及自然人私生活的领域,与公众知情权无关,其肖像权应受到保护。汉华易美公司具有销售载有秦子越肖像的照片获利的商业目的,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在庭审中,汉华易美公司认可其展示的涉案图片并未获得秦子越肖像权的授权。法院认为,汉华易美公司以网站展示为形式,以对外授权并收取使用费为目的,属于明知是他人肖像而未经许可销售获利的行为,主观过错明显,侵犯了秦子越的肖像权,应当相应的侵权责任。
2019年8月2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汉华易美公司需在《人民法院报》上登载声明,向秦子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合理支出1800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驳回原告秦子越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审判长、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张连勇在庭后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对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做出一定的限制以满足公众知情权无可厚非,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以不损害公共利益为原则,对于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中的肖像权应当予以和普通公众一样的保护力度。
观点:版权乱象亟需法律匡正
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律师张新年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案具示范意义,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利用他人肖像,否则会对肖像权人构成侵权。明星虽然属于公众人物,肖像权、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显然仍属于法律的保护主体,当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完全有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针对版权乱象问题,张新年建议,立法机构应及时修订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行政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违规公司的打击力度。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赵加琪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