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男子冲撞事故现场造成两辅警殉职,肇事司机被批准逮捕
桂林市公安局公众号 2019-06-30 10:47

6月27日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对“6·20”交通事故嫌疑人唐某某提请逮捕,28日叠彩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

6月20日凌晨1时左右,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绕城大队一名事故处理值班民警带领辅警钟某、何某伦在绕城高速S2201下行线某路段针对一起翻车单方事故,正在设置防护设施以保护现场群众安全时,唐某某(男)驾驶一辆桂C60XXX白色小轿车冲入工作现场,撞倒辅警钟某和何某伦,造成钟某和何某伦当场殉职。

图片来源:桂林市公安局官方微信

案件发生后,桂林市公安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指定叠彩分局管辖。叠彩分局于6月20日立案,同日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

桂林警方积极与检察院对接,把握案件定性和取证方向。经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收集和固定,于6月27日对“6·20”交通事故嫌疑人唐某某提请逮捕,28日叠彩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

(一)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二)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对于醉酒驾驶在特定情形,尤其连续冲撞或在肇事之后仍继续冲撞,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应认定行为人具有故意(多为间接故意),其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四)以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编辑/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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