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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ews|浙江审结“丧尸药”跨国毒品案 多名被告人获刑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19-06-26 14:35

将数十公斤新精神活性物质快递运输至国内的货运代理公司,再采用国际快递将上述新型毒品走私、贩卖给美国、加拿大、巴西等境外买家。据浙江杭州检察院官方通报,日前,浙江省高院对该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了解,该案系公安部督办案件,浙江省首起走私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跨国毒品大案。

2013年11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孙某某、何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国家对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以下简称Methylone)等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管制的前提下,将通过刘某某购买的数十公斤新精神活性物质,快递运输至国内的货运代理公司,再采用国际快递将上述新型毒品走私、贩卖给美国、加拿大、巴西等境外买家。

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第三代毒品,通常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对传统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类似物,有与传统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在美国迈阿密发生过一起吸食甲卡西酮的男子将一名流浪汉的脸咬下来的“啃脸事件”,故此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啃脸药”、“丧尸药”。2014年、2015年,国家相关部门对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列举式管制,其中包括本案涉及的新精神活性物质。

2015年12月,一家名为“Holy Universe Limited”的公司在境外网站发布销售信息,称可售卖“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等新精神活性物质。我国警方侦查发现,在杭州萧山区从事化工品生意的吴某某等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7年9月、10月,4名犯罪嫌疑人先后在杭州、武汉被抓获。2018年8月,杭州市检察院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吴某某、孙某某、何某,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

检方认为,被告人作为长期从事化工品外贸工作的人员,对经营产品的性质、法律风险应有高于常人的认识,在有公开途径可查的情况下,将新精神活性物质贩卖至境外,应认定主观上明知为毒品。其次,吴某某等人邮寄毒品的包裹均用虚假姓名、地址并伪报品名,显然是为逃避海关检查,吴某某等与下家联系的邮件也可证明被告人知道境外客户购买毒品是用于吸食。

2019年2月,杭州市中院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判处孙某某、何某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万元。一审宣判后,吴某某等4人均提出上诉。

浙江高院5月中旬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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