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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获减税红包,对中小险企的发展尤为有利
中国保险报 2019-06-01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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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保险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将原来财产保险业15%和人身保险业10%的限额扣除比例统一并提高至18%,超过部分,则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该政策调整适应了保险业经营特点,在人寿保险转型与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减轻了保险企业的税收负担,对中小险企的发展尤为有利。

第一,将切实降低保险业税收负担。

近年来,寿险业开始转型,期交业务不断增加,手续费及佣金的支出水平不断提升。人身险行业2015、2016、2017、2018年三季度末年度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分别为1491亿元、2386亿元、3158.19亿元和2666.72亿元,占当年保费收入减去退保金的比例分别为12.68%、14.43%、15.85%和17.18%,造成寿险业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调增455.9亿元、854亿元、1166.03亿元和1114.89亿元,行业税负不断加重。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财产险市场、尤其是车险市场的手续费水平也不断提高。财产险行业2018年三季度末手续费纳税调整占利润总额29.41%,不考虑其他因素,利润总额的54.41%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政策分别提高了产寿险业限额扣除比例,并允许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大大减轻了保险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第二,中小险企降低税负的效应将尤为明显。

此前的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影响最大的是正处于转型期、新单保费通常远远大于续期保费的中小寿险公司。例如,某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主要通过经纪代理渠道发展长期期交健康险业务,在保单存续期间,平均年化手续费及佣金成本约为7%-10%,但实际支出集中在前三年,造成前期支付的大部分手续费及佣金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作纳税调增处理。2018年该公司实现保费收入5.2亿元,需列支手续费及佣金3.5亿元,税前利润为-0.7亿元,仅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一项就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近3亿元,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影响并抵亏后,应纳税所得额约为2亿元,约需缴纳近50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原来的税前扣除政策,如果该公司继续发展长期保障型健康险业务,未来两到三年内,公司将在亏损的情况下支付所得税数亿元,并造成偿付能力大幅下降,难以持续经营。按照新政策,该公司2018年所得税将减少1000万元以上,且可递延纳税4300万元以上,税收负担大为减轻。

另外,原来的政策对以车险业务为主的中小财险公司影响也很大。由于市场竞争加剧,车险手续费支出不断上升,调整的所得税大幅增加。例如,一家中型财险公司2017年税前利润为18.38亿元,所得税支出为10.3亿元,占税前利润的比例高达56%。显然,新的政策调整对中小财险企业也有实质性的帮助。

第三,超额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充分考虑了期交保单手续费及佣金提前支付与前高后低的特点,有利于发挥寿险业的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

人寿保险以期交保单为主,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具有提前支付以及前高后低的特点。因此,首年期交新单保费占比越高,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占当年保费的比例就越高。而原来的税收规定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导致期交新单占比高的公司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进行大量纳税调整,增加了保险公司所得税负担。近年来,监管部门推动寿险业的转型,人身险公司加大发展期交业务的力度,以增强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2018年,人身险新单期交业务5575.23亿元,占新单业务的47.75%。随着新单期交业务占比不断提升,手续费及佣金占保费收入的比例也不断提高,远远超过了之前10%的扣除限额。显然,新政策较大幅度地提高税前扣除比例,且允许超额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将为寿险业的转型与增强保险业风险保障功能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

为了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的税收负担,引导保险业增强保险业风险保障功能,未来可以在本次政策调整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第一,继续适当提高税前列支比例,以适应市场竞争与行业转型发展的需要。

第二,限额基数中不再扣除“退保金”。根据现行规定,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仍然要从保费收入中减去退保金。2018年,人身险公司退保金7210.11亿元,减去退保金使得所得税扣除基数明显降低。但将退保金作为保费收入的扣减项并不合理。首先,退保金是公司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要依法支付保单的现金价值。其次,与退保金对应的手续费及佣金无法收回。从支出时间看,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前,退保在后,且退保主要取决于客户的选择,并不完全取决于保险公司的意愿。保险公司只要收取了当年保费收入,就要按事前约定的比例和金额向中介支付手续费及佣金,与该保单未来是否退保并无因果联系,保险公司在发生退保时也无法向中介收回已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最后,退保金作为扣减项与权责发生制相矛盾。退保金所对应的保险业务收入大部分归属于以前年度,将当年度的保费收入扣减应归属于以前年度业务发生的退保金作为计算依据,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理。综上所述,退保金是保险公司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且与退保金对应的手续费及佣金无法收回。因此,建议限额基数中不再扣除“退保金”。(文/朱俊生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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