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百度百家号侵犯自己文章著作权,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4月2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涉案文章非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作品,故判决百度公司向菲林律所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60元。
据了解,这起案件是全国首例涉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侵权案,该判决也是人民法院首次对涉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回应的裁判文书。
菲林律所诉称,其是涉案文章《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电影卷•北京篇》的著作权人,2018年9月9日,该所首次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涉案文章由文字作品和图形作品两部分构成,是法人作品。
2018年9月10日,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了这篇文章,但删除了涉案文章的署名、引言等部分,侵害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菲林律所认为,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和合理费用560元。
百度公司辩称,涉案文章含有图形和文字两部分内容,均是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智能生成的报告,而非菲林律所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获得,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百度公司认为,律所不是该案的适格主体。文章是自然人创作的,律所无法证明涉案文章是法人作品。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文章没有涉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内容,具有思想、情感的独创性表达,构成文字作品,菲林律所对其享有著作权。
百度公司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了被诉侵权文章,删除了署名,侵害了菲林律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百度公司还删除了序言、注等部分,但未篡改、歪曲原告表达的思想,未侵害菲林律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对此,法院判决,百度公司在百度百家号平台首页上连续48小时刊登道歉声明,为菲林律所消除影响;百度公司向菲林律所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及合理费用560元,共计1560元。
业内专家认为,由于案件审理过程中,百度公司主张涉案文章是软件自动生成的,不构成作品。因此,判决还对涉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的性质及其权益归属进行了回应,为大数据环境下软件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利益分配问题提供了思路。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赵加琪
编辑/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