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汽车金融服务费? 4年前一个案子或许能给这个事定性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19-04-25 11:05 阅读量:15778

自上海车展以来,因西安奔驰4S店引起的风波不断发酵,尤其汽车4S店向用户收取汽车金融服务费的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

到底能不能收汽车金融服务费?现在众说纷纭,尤其在风口这么紧的情况下,一些经销商已经坐不住了。

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部分奔驰、宝马的授权经销店处获悉,经销商已经开始给一些客户打电话,主动退一部分的汽车金融服务费,尤其是最近购买车的订单用户,但这个用户的覆盖范围有多广,经销商方面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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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种退款的事情就发生在记者身边,一位朋友半个月前购买了进口奔驰E级COUPE车型,之前交付了1.5万金融服务费,而前两天经销商给她来电话,表示可以退4000元。无独有偶,记者的一位朋友之前购买了宝马,而这家宝马的经销商也已经给客户打电话,表示主动退部分金融服务费。

当然,还有多家4S店表示仍要收取金融服务费,具体缴纳的服务费额度为实际贷款额的2%及3%不等。

北京奔驰4S店的一名销售顾问就表示,通过奔驰金融两年贷款利率为3.99%。此外,在奔驰正规店办理贷款手续,还需要缴纳2%的“金融手续费”。“我们北京的门店都是通过北京银保监会审核,具有收取手续费资质的。”该销售顾问称。

至于金融服务费所涵盖的服务内容,销售人员表示,具体包括资料收集、上传、视频签订合同(客户到不了现场的,提供上门服务),贷款延期、上牌抵押亲自送至该品牌金融部;贷后协助包括更换还款卡、上传新保单及贷款展期、协助保险理赔等。销售人员表示:“这笔金融劳务费可以开具服务发票。”

不过,就在媒体、4S店,消费者还在为汽车金融服务费可以收?收多少?不可以收,退多少?以前收的退吗?等等这些问题展开大讨论的时候,工商联汽车行业商会去发表了一则声明,据悉是与法律专家、有关部门进行了充分的商讨,结论是:汽车经销商收取服务费不违法。

声明中表示,经销商协助客户完成金融业务办理,是整个购车过程和至商业银行贷款落地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经销商协助客户办理贷款及收集各项材料,为客户提供“服务”,而服务收费是合理合法的,如果取消了服务费这一环节,客户购车难,贷款难,车价高,无疑会给汽车行业带来负面影响。当然,对于偷税漏税走私账变相收取高额金融服务费的汽车经销商应该严惩。

其实早在3年前,记者在自己实际购买车的过程中,也经历过金融服务费的事情,首付50%,贷款一年是免息的,所以记者选择了贷款买车。东风日产在北京的4S店收取了1000元的金融服务费,费用是直接打到4S店的账户上,但金融服务费的发票记者并没有得到。

包括记者在内,这少则1000元,多则上万元的金融服务费到底进了谁的口袋?记者查阅相关案例,其实早在4年前,河北省一个关于汽车金融服务费的法律案例或许能够给这件事定性。

河北邯郸市帅祺公司是一汽-大众的4S店,2015年被邯郸市大名县工商局认定接受涉嫌商业贿赂,被罚款6万元,并没收非法所得2.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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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就是在消费者贷款购买车辆的过程中,销售一汽-大众产品的帅祺公司与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为消费者提供汽车商业贷款。而在消费者贷款之后,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以“返利费、手续费、服务费”的方式支付给帅祺公司一部分费用。

法院认为,涉案的金融机构是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以及帅祺公司,其行为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其他提供同等质量、价格、服务的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权益,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

最终,帅祺公司收取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返利的行为,被工商机关和法院均认定为商业贿赂。该4S店被处没收违法所得2.61万元,并处罚款6万元。

而2017年在上海也发生过类似的案件,上海市嘉定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汽车4S店作出行政处罚,认定该4S店从F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下称“F公司”)收取的341,000元服务费为假借服务费名义的贿赂款,对该4S店罚款2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该4S店是某品牌汽车的授权经销商,自2004年便开始了与F公司的合作。双方签订了《汽车贷款服务协议》,依据协议内容,该4S店向F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向客户初步介绍汽车贷款计划;协助客户向F公司提交贷款申请;协助客户签约;处理车辆抵押登记/注销抵押登记;向客户介绍可供选择的附加产品;协助进行回收及处置车辆。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4S店“额外”从F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实质是假借服务费名义向当事人支付高额贿赂款”,并依据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4S店作出了行政处罚。

从以上两个案件可以看出,汽车金融服务费的核心并不在该不该收取,因为毕竟金融公司为了给消费者贷款付出了一定的工作,所以矛头或许应该转为是谁有资格收取,以及按照什么标准来收取!

之前河北邯郸大名县法院认为汽车4S店与汽车金融公司签订合同、收取费用的,应当具备金融中介资质。

判决指出:“原告(即邯郸某汽车4S店)在无金融中介资质的情况下,无论原告是否付出实际的服务,该费用与交易机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商业贿赂费用,这份判决在今天看来是具有典型意义的。

当然,上海与河北的这两起涉及汽车金融服务费的案件还有不同,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关注重点不是4S店是否具备金融中介资质,而是F公司额外支付的费用是否有合理目的及劳务对价。对于4S店已经提供等价劳务的那部分费用,不认定为商业贿赂。仅仅将超出等价劳务的额外费用按照商业贿赂论处。

由此可见,汽车4S店并不是把营业执照增加一个金融服务中介项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提供相应的贷款服务,本身付出相应的劳务,收取一定的费用从目前看是不违法的,但收取多少是恰当的,还需要按照各个公司不同的情况来讨论和制订。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沈欣

编辑/吴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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