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热水器安装当晚 10岁孩子洗澡中毒身亡!谁该担责?
羊城派 2019-04-13 20:28

10岁儿童在使用当天新购买的燃气热水器独自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伤心欲绝的父母将热水器的生产者、销售者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谁应为孩童之死负责?梅州市丰顺县法院今天通报了该案的审判结果。

10岁儿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2017年2月26日,家住梅州市丰顺县黄金镇的张某从镇上蔡某经营的启某副食店购买了一台樱某牌JSD12-A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热水器侧贴有特别忠告:“热水器必须安装在浴室、卧室、地下室、客厅以外空气流通的地方”,并标明10条安全注意事项。

蔡某将该热水器送至张某家,并帮其将热水器安装在二楼的浴室内,但没有安装排烟管道。当晚,张某10岁的儿子张某洋使用该热水器进行洗澡时因一氧化碳中毒倒地昏迷,张某发现后当即将其送至医院抢救。

不幸的是,经过抢救和一年多的治疗,仍未将张某洋从死神手中挽救过来,2018年3月6日,张某洋被医院宣布临床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梅州市丰顺县消费者委员会投诉,丰顺县消费者委员会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涉案樱某牌JSD12-A家用燃气热水器进行检验,该院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Coa=1)(无风状态)不合格。

丰顺县消费者委员会组织张某与蔡某进行调解,但因调解无果,张某与妻子冯某遂向丰顺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中山市澳某斯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中山澳某斯公司”)、被告兴宁市诚某家电冷气配件部(下称“兴宁诚某家电”)、被告蔡某、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下称“永某财保顺德支公司”),赔偿原告儿子张某洋人身损害各项损失182.9万余元。

因张某洋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两原告通过医院报销张某洋住院医疗费合计60.1159万元。第三人丰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下称“丰顺社保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丰顺社保局先行支付给张某洋的医疗费601159元,在本案中确定的责任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产品缺陷、错误安装、错误使用酿成事故

丰顺县法院查明,涉案热水器是被告兴宁诚某家电于2016年10月10日从被告中山澳某斯公司处购进,尔后于2016年12月10日卖给被告蔡某,被告蔡某再于2017年2月26日将涉案热水器卖给原告张某。

被告中山澳某斯公司为其公司生产的热水器系列、燃气炉系列产品在被告永某财保顺德支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险,事故发生时是在保险期限内。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洋的一氧化碳中毒致死事故是由于产品的缺陷、错误的安装和错误的使用造成的,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山澳某斯公司作为涉案热水器的生产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该产品经检验为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不合格,而张某洋系是在使用涉案热水器过程中一氧化碳中毒,故被告中山澳某斯公司对张某洋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2、无过错的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兴宁诚某家电是涉案热水器的销售者之一,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产品缺陷是产品本身存在缺陷,并非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被告兴宁诚某家电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故被告兴宁诚某家电没有过错,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赔偿义务人追偿。

3、销售者蔡某错误安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蔡某销售涉案热水器给原告并负责安装,蔡某作为安装人员,没有相应资质且明知涉案热水器必须安装在浴室以外空气流通的地方并且必须安装排烟管道将燃烧废气排出室外,但其却将涉案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内又未安装排烟管道,对引起张某洋一氧化碳中毒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两原告具有一定过错责任。

两原告是张某洋的父母,其向蔡某购买涉案热水器,该热水器侧贴有特别忠告:“热水器必须安装在浴室、卧室、地下室、客厅以外空气流通的地方”,并且安全注意事项注明热水器必须安装排烟管道将燃烧废气排出室外。

原告应该知道该警示,但当蔡某将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内且未安装排烟管道时,原告知情但未予反对;同时死者张某洋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事发时未满十周岁,原告作为其监护人,应当知道使用燃气热水器独自洗澡的危险性,却未做任何保护措施,放任未成年人独自洗澡,酿成后果,故原告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判决:原告承担30%的责任

综合整个案情,丰顺县法院承办法官酌定由原告自负30%的责任,剩余损失由被告中山澳某斯公司和蔡某平均分摊,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永某财保顺德支公司则应在其承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被告永某财保顺德支公司赔偿两原告10万元;被告中山澳某斯公司赔偿两原告26.7万余元,支付给第三人丰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30万余元;被告蔡某赔偿两原告26.7万余元,支付给第三人丰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30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两原告和被告人中山澳某斯公司、被告人蔡某分别上诉至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梅州中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编辑/叶婉

相关阅读
网购热水器自燃 民警打掉造假“产业链”
成都商报 2024-03-15
豆浆机、热水器、花洒等有新要求了,明起一批国家标准将实施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4-02-29
名牌热水器客服更换号码 用户维修不慎遭遇“李鬼” 律师:假冒其他品牌属于欺诈行为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07-25
保洁人员下班途中受伤,谁担责?
西安晚报 2023-02-14
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 消费者诉燃气热水器厂商获赔偿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12-19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