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没告诉消费者仅双11当天能抽奖 被判赔2800元
澎湃新闻 2019-03-14 21:51

商家不诚信抽奖促销,将会被认定为欺诈。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不诚信的抽奖行为引起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商家属于欺诈,并要求其赔偿消费者相应的损失。

据法院介绍,2017年10月21日0时,王先生在天猫某网店订购了一台价值2789元的洗衣机。该网店网页宣传显示,消费者在该日凌晨0-2点支付定金,可参与“双11”抽奖,最高可得iPhone7手机一部。

王先生按时支付了定金,并按照规定,在11月11日上午支付了尾款。但11月11日当天,王先生始终无法点击相关网页的抽奖转盘。与开设该网店的网络科技公司多次沟通后,王先生均未得到不能抽奖的合理解释。双方协商无果下,王先生将该网络科技公司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诉请该网络科技公司赔偿自己15000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王先生确实在其网店购买了洗衣机一台,公司也确实同时推出了原告所述的抽奖活动。但是iPhone7手机是大奖,只提供一台,尚有其他诸如返现等价值、数量不等的小奖,每个符合规定的购买客户均可以参加抽奖。抽奖可以在11月11日之前,但大奖只能从参加11月11日当天抽奖的人员中产生。王先生已经在11月11日之前参加了抽奖,中奖金额为55元,该钱款也已经发放到原告王先生账户,故原告在11月11日当天无法再次进行抽奖。因此,被告网络科技公司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欺诈,不同意王先生诉请。

上海宝山法院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提供的抽奖机会属于无偿,但商家以此为促销手段,目的在于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也应当属于消费内容。根据查明事实,每个消费者抽奖机会仅有一次,而iPhone7手机一部仅限于11月11日参加抽奖才有可能抽中,即若要抽中iPhone7手机,消费者必须在11月11日进行抽奖,提前抽奖必然丧失抽中该奖项机会。

被告作为抽奖提供方,对此规则显然明晰,但未能在活动宣传中明示或者明确告知消费者,致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前消费了其仅有的一次抽奖机会,从而使其丧失抽中该奖项的可能性。被告此种不诚信的做法,亦属于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鉴于原告王先生的当庭陈述,是否有抽取大奖的安排并不影响其购买涉案洗衣机,且抽奖行为系依附于购买洗衣机的主合同内容项下的,因此,被告在抽奖环节中的不诚信做法,不影响本案主合同的履行,赔偿的金额应囿于大奖价值范围之内。且由于抽奖行为确实存在或然性,故相关赔偿并不能参照该手机价值进行。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宝山法院酌情判定被告网络科技公司赔偿原告王先生2800元。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不服,分别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文/陈伊萍 通讯员 胡明冬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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