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订立“卖房养老”协议后子女不赡养,法院:老人有权解除协议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6-10-16 18:32

重阳佳节来临之际,10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老有所养 老有所居”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会上,民二庭法官张清波结合典型案例提示,对“卖房养老”“以房养老”合同目的因对方原因落空、不适于继续履行的,老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财产。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老赵、老王系夫妻,育有3个子女。老赵夫妇与大儿子小赵达成口头协议,由老赵夫妇出售二人名下房产,小赵自行出售其名下一套房产,并用卖两套房子的钱另行购买一套三居室房屋,由老赵夫妇和小赵共同居住,小赵负责赡养老赵夫妇至二人终老,后该房屋通过继承由小赵所有。

此后,老赵夫妇、小赵均各自将名下房屋出售,小赵也买了一套三居室房屋。后因小赵称双方并未约定在新房中共同居住赡养,双方发生矛盾。老王已经因病去世,老赵不愿与小赵共同生活。老赵及另外两名子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赵与老赵夫妇达成的购房合同解除,小赵返还售房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赵夫妇与小赵之间的口头协议除包括出售各自房屋、购买三居室房屋外,小赵还负有在新购置的房屋内与老赵夫妇共同生活、照顾父母生活起居的赡养内容。而直至老王去世,老赵夫妇始终未能入住新房,小赵也未以共同生活、照顾老人起居的方式履行赡养义务,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口头协议未履行完毕。

现老赵明确表示不愿与小赵共同生活,且老王已去世,由小赵以照顾老人起居的方式赡养老赵夫妇的协议在事实上已不能履行,且不适于强制履行,法院认定老赵夫妇“卖房养老”的合同目的落空,判决确认双方口头协议解除,小赵向老赵返还相应购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官表示,“卖房养老”是老年人处置房产、安排晚年生活的常见方式,协议兼具财产处分和赡养安排双重内容,合购新房只是手段,老有所养才是合同目的。该案的判决提示子女应信守承诺、履行养老责任,不得借养老安排侵占老人财产,保护老年人住房和财产权益。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刘忠禹
校对/房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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