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北京三中院:赡养纠纷案中,赡养方式的选择应充分尊重老人意愿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6-10-16 17:57

重阳佳节来临之际,10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老有所养 老有所居”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会上获悉,随着生活水平提高,老年人的诉求已从“有没有人养”更多转向“怎么养、在哪居、财产怎么安排”。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充分尊重老年人对赡养方式的真实意愿和对个人财产的自主处分。

发布会上,三中院副院长朱平介绍,《民法典》施行以来,该院审理了一大批涉赡养、继承及房屋类(包括买卖、赠予等)民事案件,截至2026年9月共审结上述三类案件4415件,其中赡养纠纷249件,继承(包括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纠纷)2359件,涉房屋赠予、买卖合同等纠纷1807件,案件数量总体呈逐年增长态势,在民事案件中保持较高比重。

通过梳理分析,三中院总结了上述案件的几个特点。首先是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和观念变化,老年人的诉求已经从过去“有没有人养”,更多转向“怎么养、在哪居、财产怎么安排”。老年人的自主意识、权利意识明显增强,更加看重养老方式的选择权和个人财产的处分权。

其次是案件矛盾焦点向“房”集中。房屋是许多家庭价值最大的财产。无论是赠予房屋后产生矛盾、老人出资购房后又因居住问题发生争议,还是遗产分割中争夺房产,背后都涉及重大财产利益,身份关系、财产关系,情感伦理深度交织,处理起来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

同时,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更复杂。再婚重组、继子女抚养、以房养老等情形增多,往往是赡养、继承、赠予、买卖等多种法律关系交织,谁是合格的赡养人、谁有权继承或者分得遗产、各自权利义务如何界定,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的难度不断加大。

此外,这类案件还有个特点:事实证据偏薄弱。这类纠纷多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往往是口头约定、少有书面凭证,赡养支出与共同生活消费相互混同;一些老年人举证能力较弱,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事实查明和调解化解的难度都比较大。

朱平表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因子女经济状况、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免除,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样负有赡养义务。“对推诿扯皮、拒不赡养,以及借口赡养花销侵占、抵扣老人财产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该给付的赡养费、该返还的财产坚决判到位;对受赠子女严重侵害、遗弃老人,或者长期辱骂、精神虐待、不尽赡养义务的,依法支持老人撤销赠予;对‘卖房养老’‘以房养老’合同目的因对方原因落空、不适于继续履行的,依法支持解除合同、返还财产。同时,法院充分尊重老年人对赡养方式的真实意愿和对个人财产的自主处分。”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刘忠禹
校对/房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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