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AI辅助办公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明晰了合规使用AI辅助办公与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边界,为完善职场应用规则、优化企业风控管理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
吴女士在一家保险公司担任法务,负责合规稽查、风险核查等工作。2024年7月,为优化工作流程、提升PPT制作及数据分析效率,吴女士在公司领导推荐下,将自行整理加工后的公司稽核问题数据表,上传至第三方AI平台用于辅助办公。
2024年8月,某保险公司突然向吴女士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以吴女士“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
吴女士不服,诉至法院。吴女士认为,自身无泄密主观故意,使用AI工具辅助办公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上传至AI的数据表已经过整理加工,并非公司核心保密信息,属于合规办公,此次操作也并未造成公司信息外泄或经济损失等现实后果。
此外,吴女士称,公司从未出台有关“禁止员工使用第三方AI办公”制度规定,也未开展AI工具合规应用培训,公司单方认定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故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某保险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某保险公司支付其因违法解约产生的年终奖差额、绩效工资及工资损失。
保险公司称,吴女士身为法律合规部员工,将公司稽核类内部文件上传至第三方AI平台,平台会收集、留存用户数据用于模型迭代,存在信息泄露、被第三方窃取的重大风险,属于严重违反公司信息安全等相关规定的行为,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合规,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吴女士使用第三方AI工具系经公司领导推荐,核心目的是辅助完成本职工作、优化工作成果,并无恶意窃取、泄露公司信息的主观故意。而该保险公司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将“主观故意”作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认定前提。
保险公司虽制定了保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与员工签署了保密协议,但所有内部规章制度均未明确禁止员工使用第三方AI工具辅助办公,亦未针对AI办公场景出台专项合规规则、操作规范。同时,公司未针对AI工具使用开展任何专项培训,未向员工明确告知该类办公行为的合规风险与禁止要求,因此无权事后单方认定员工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吴女士上传至AI平台的文件属于法定或制度界定的核心保密信息,也无法证实该行为造成了公司信息外泄、经济损失、声誉受损等实际危害后果。仅以AI平台存在数据留存的通用规则为依据,推定存在泄密风险,不足以认定员工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认定某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判决撤销某保险公司向吴女士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判令某保险公司向吴女士支付因违法解约产生的年终奖差额、绩效工资、工资损失等。该判决已生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周超
校对/李建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