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遗嘱处分未来拆迁所得安置房有效吗?法院:处分将来利益不构成有效遗嘱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6-09-25 11:14

9月24日,北京门头沟法院公布了多起遗嘱继承类家事纠纷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焦老太生了三儿一女,对名下房屋若拆迁可能获得的两套安置房,其在遗嘱中指定由大儿子及女儿继承。但其去世时房屋并未拆迁,大儿子及女儿据此要求继承老焦名下房屋被驳。

焦老太育有孙行、孙文、孙严、孙月(均为化名)四名子女。她在生前亲笔写下名为“遗嘱”的文书,载明其名下一套房屋“如果拆迁时能给2套,大儿一套,女儿一套”。文书上有焦老太签字并捺印。

焦老太去世后,其名下房屋并未拆迁。长子孙行和女儿孙月依据“遗嘱”主张该套未拆迁的房产应当由二人继承,孙文和孙严主张按照法定继承由四名子女均分。

法院认为,虽然该文书具有焦老太签字、捺印,但其内容系对将来可能发生的拆迁利益作出的表述,并非对案涉房屋本身作出处分,故不符合遗嘱的内容要件,不能据此认定焦老太已经通过遗嘱处分案涉房屋。最终,法院按照法定继承确定继承人及继承份额,并判令各继承人对案涉房屋按份共有。

遗嘱是遗嘱人处分其死后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思表示,处分对象必须是属于遗嘱人有权处分的个人财产。法院提醒,老年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尽量对拟处分财产进行明确界定。处分尚未取得、尚未确定或者不属于本人所有的财产将不产生效力。同时,建议老年人在遗嘱中详细载明财产信息,如房屋的坐落位置、不动产权证号、建筑面积、权属情况,存款的开户机构、账户信息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他共有财产,应明确仅处分属于本人所有的份额。以上措施可以有效保证遗嘱内容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减少因处分对象不明引发的继承纠纷。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周超
校对/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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