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4日,北京门头沟法院公布了多起遗嘱继承类家事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老赵去世后,其长子持老赵的代书遗嘱要求继承其拆迁取得的两套安置房。次子不认可遗嘱有效性,诉至法院。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被认定无效。
老赵育有四名子女,因年老且视力为一级伤残,于2020年8月12日订立一份代书遗嘱,载明其拆迁取得的两套安置房全部由长子继承。遗嘱由郭某代书,张某、李某作为见证人签字捺印,老赵因视力原因未签字而按捺指印。
老赵去世后,其长子依据遗嘱主张继承权,并提交该代书遗嘱、遗嘱录像及证人证言,主张遗嘱系老赵真实意思表示。老赵的次子不认可该份遗嘱的有效性,故诉至法院。
老赵的长子提供的遗嘱录像分为两段,其中一段为代书人郭某和老赵的对话。在录像中,郭某表示,自己此前受老赵委托草拟遗嘱,现在已经写好,并念了遗嘱全文。其间询问老赵“知道吗”“是不是”“对不对”,老赵表示“知道”“是”“对”。郭某在念遗嘱时遗忘见证人姓名、念错老赵配偶名字的读音,均是在画外音提示后改正。另一段录像记录了代书人及见证人三人按手印的过程。
在代书人及见证人出庭提供的证言中,三人对遗嘱究竟是现场形成还是事先制作、遗嘱订立时的在场人员、签字捺印过程等事实陈述并不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该案遗嘱形式上有代书人及两名见证人签名捺印,但现有录像并未完整、连续地记录遗嘱订立及见证过程。录像中老赵仅对代书人的询问作出“对”“是”“知道”等简单回答,未清晰、完整地表达其处分意愿。且遗嘱内容全程由他人口述,口述过程中对于见证人、老赵配偶的名字均由画外音提示,由此可以看出,该份遗嘱并非在见证人见证下,由立遗嘱人陈述、代书人执笔记录而成,而是提前制作完毕,也无法判断遗嘱内容是否系老赵真实意思表示。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定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应属无效。
法院提醒,选择代书遗嘱的老年人通常是身体状况较差或文化程度略低的弱势群体,《民法典》为代书遗嘱设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旨在防范他人借代书遗嘱之名违背老年人意愿处分老年人财产,保障老年人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因此,订立代书遗嘱时,应确保代书人、见证人与本人同时在场,并亲自完整明确表达财产处分意愿。代书人根据老年人陈述现场制作遗嘱,见证人则应全程见证遗嘱订立过程。若代书人将事先拟定的遗嘱向老人宣读,见证人仅见证签字捺印,将会因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导致无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周超
校对/武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