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小区内骑车遛狗致他人受惊摔伤,饲养人被判赔偿30余万元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6-06-16 20:55

现如今,很多人喜欢饲养宠物、户外遛宠。若饲养人在小区内骑车遛狗,致使患有基础病的人受到惊吓摔伤,要赔偿吗?北京东城法院审理的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患有骨质疏松症的刘女士在小区散步时,被包先生所遛犬只惊吓摔伤致残。法院认定,包先生的饲养行为与刘女士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判决包先生赔付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30余万元。

2023年8月6日晚,刘女士与其配偶在小区内散步时,包先生骑着自行车牵着狗绳在二人后方遛狗。小区监控视频画面显示,犬只两次向刘女士方向跳起后,继续向前方跑去,刘女士受惊摔倒在地上。当晚,刘女士即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膝关节损伤。随后,刘女士住院治疗,进行了左髋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

后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包先生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7853.58元。她认为,包先生骑着自行车遛狗,且遛狗时牵着的狗绳较长,未能对狗进行有效管束控制,致使狗两次扑向自己。自己受到惊吓,躲闪不及而摔倒受伤,包先生应赔偿相关损失。

包先生则主张,狗并未接触到刘女士,她是自己摔倒的。刘女士及其配偶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且刘女士本身患有重度骨质疏松症等基础疾病,才导致本次伤残后果,自己无责。同时,包先生已垫付部分医疗费,故不同意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包先生申请司法鉴定,要求对刘女士伤残后果与其自身重度骨质疏松症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专业结构鉴定,鉴定意见为:刘女士的左股骨颈骨折与自身重度骨质疏松症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同等作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45%-55%(建议50%)。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归责原则来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后,饲养人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仍需承担民事责任。该案中,根据监控视频可知,刘女士在小区正常散步,并无任何主动招惹犬只的过错行为,对于其受伤后果,包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因果关系来看,小区监控视频显示,包先生饲养的犬只在刘女士后方,先后两次朝向刘女士跃起,刘女士因受惊躲闪而摔倒受伤。犬只的突发动作与刘女士摔倒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足以认定包先生未尽管控义务的饲养行为,是造成刘女士损害后果的直接诱发原因。

从受害人自身基础疾病是否影响责任承担来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认为,虽鉴定意见认定刘女士左股骨颈骨折与自身重度骨质疏松症之间存在同等作用的因果关系,但刘女士的疾病属于客观存在的身体状态,并非其对损害发生或者扩大存在的主观过错,因此不构成对侵权人责任的减轻。

最终,法院判决包先生向刘女士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14977.83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通讯员 薛君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周超
校对/葛冬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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