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联网公司城市主管吴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使用运输车辆领取出车补贴、虚增人员领取工资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115万余元。近日,北京海淀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吴某向某互联网公司退赔七十余万元。
检方指控,被告人吴某在某互联网公司担任城市主管期间,负责电单车项目运营管理,包括招聘运维人员、管理考核运输车辆等流程。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吴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其管理的多名人员通过虚增车辆领取出车补贴、虚增人员领取工资的方式,侵占公司钱款115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吴某及其辩护人对检方的指控罪名和指控事实提出异议,认为吴某没有职务便利,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对检方提交出示的证据不予认可。
法院查明,2020年1月,吴某要求其下属张一(化名)寻找无业人员在公司VC系统中申请注册账户,然后由吴某审核开通账户。注册人员无须实际上班,只要每天刷脸登录打卡,每月便可领取公司发放的工资。同年5月,吴某又要求张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信息,由吴某利用职权以电单车运输车辆名义将该信息录入公司VC系统,但并不实际参与运输工作。张一亦可每月领取公司发放的出车补贴1万元左右。吴某要求张一将上述虚报冒领款项中的七成定期转账给他,将上述款项据为己有。除张一外,吴某还通过多名其他下属以上述方式侵占公司财产。经查,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吴某累计侵占公司财产115万余元。案发后,另案处理人员共向被害公司退赔36万余元,其余款项尚未追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关于吴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吴某有权招募员工,将员工信息及相关车辆信息录入公司信息系统,并具有对人员工资、车辆补贴进行审核确认的职务便利。而公司发放车辆补贴的前提显然是该车辆实际从事了运输活动,付出了相应成本,发放人员工资的前提显然也是该人员实际向公司付出了劳动。而吴某出于个人私欲,利用其上述职务便利,向公司隐瞒真相,伙同他人虚构车辆从事公司运输活动的信息以及虚构他人向公司提供劳动的事实,借以骗取公司发放的车辆补贴及员工工资。其在与他人分赃后,将所获赃款自用。其个人至今未退还分文,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上述行为足以反映其对公司财产的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故法院对上述无罪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李涛
校对/方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