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税务局获悉,东方一九五六(北京)品牌创意策划有限公司因偷税被罚81.65万元。
据介绍,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东方一九五六(北京)品牌创意策划有限公司偷税案件。
经查,该企业在检查所属期通过不计或少计收入等手段进行虚假申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共计35.86万元。202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81.6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收到检举线索显示,东方一九五六(北京)品牌创意策划有限公司存在少计收入、偷税的涉税违法风险。经查,该企业主营品牌策划、市场营销策划等业务,在主营业务之外,还与承租人王某、时某等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在收取租金过程中,该企业将部分租金收入计入“预收账款”科目,另一部分则通过原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代收后转入公司账户,挂账于“其他应付款”科目。上述款项在收取后,该企业长时间未结转收入,亦未申报纳税,涉及金额300余万元。此外,该企业在执行与另一承租人郑某的房屋租赁合同时,同样未将取得的租金收入确认为营业收入、未申报纳税,涉及金额60余万元。
最终查明该企业通过不计或少计收入等手段进行虚假申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共计35.86万元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东方一九五六(北京)品牌创意策划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对该企业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81.6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不计或少计收入等方式偷逃税款,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义务。
公开信息显示,东方一九五六(北京)品牌创意策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开始打造东方1956文化创意园项目,该项目是中石化系统全国首例利用社会投资建设,对老旧厂房保护利用的转型升级项目。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汪浩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