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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 | 人肉“开盒”?这些法律禁区碰不得
北京青年报 2026-04-28 09:21

“只需要一分钱就可以进群吃瓜,不管是TA的手机号还是住址,你想看的我们都能找到。”近年来,人肉“开盒”在网络社群里流行起来,个人信息交易在网络世界中肆意蔓延——只需交纳很低的费用或是看个广告,就可成为开盒者的“VIP客户”,肆意窥视他人生活。

然而,为满足一己私欲非法获取并肆意曝光他人隐私信息,实则是逾越红线的违法犯罪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一:“开盒”他人信息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

只因与亲戚朱某发生矛盾,吴某某便找到陈某某,合谋通过网络发帖抹黑朱某。二人从信息贩子手中购买了1400余条敏感个人信息,并精心挑选出与朱某同一时间段入住同一酒店的20余名女性信息,其中还包括朱某所在学校即将参加高考的女学生。他们利用这些信息编造诋毁朱某私生活的帖文,配上吸引眼球的标题,在知名网站发布。帖子迅速引爆网络,阅读转发量超过200万次。吴某某和陈某某的行为,给被害人朱某的工作、生活及其所任职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最终,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等定罪量刑: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余参与买卖个人信息的人员亦均获刑。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出售、提供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五条明确,“情节严重”需结合信息类型、数量、违法所得等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中,吴某某、陈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违法获利的金额虽未达到上述司法解释中列明的具体数量、金额标准,但二人主观故意明显,为抹黑他人非法购买、筛选住宿、出行等敏感个人信息(此类信息关乎人身财产安全),并将信息用于编造虚假事实、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给被害人朱某及所在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司法解释中“明知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仍提供”的情形相当,符合“其他情节严重”的规定,法院遂认定二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达到入罪标准。

【法官提示】

对于网络上声称“免费人肉开盒”“专业背景调查”的所谓“私家侦探”或技术黑客,广大网民需保持高度警惕,这些信息源极有可能来自非法窃取或内部泄露。

受害者应注意及时固定证据,包括侵权信息截图、传播范围记录、个人生活与工作受到影响的证明等;第一时间在平台内部进行投诉举报;如遇多平台侵权或平台未及时处理的情况,也可通过中央网信办12377举报中心进行投诉举报。若以上投诉举报均无法解决问题,受害网民应及时报警,坚决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人格尊严与隐私安全。

案例二:建群扩散公民隐私 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在读博士赵某和大学生成某某,因对某虚拟偶像的“流量分配”感到不满,竟将怒火转向为其配音的真人配音演员。二人勾结境外人员,非法获取两位配音演员的个人信息,并在境外社交平台建立专门群组,肆无忌惮地发布受害者的行踪、就医记录等个人隐私,致使受害者遭受网暴及线下跟踪,两名受害者均患上抑郁症。这个群组如同一个罪恶的漩涡,吸引了大量心态相似者,最终发展为累计“开盒”超3000人、群成员账号达3万余人的庞大网络暴力据点。最终,两人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赵某、成某某搭建群组,专门散播他人隐私、开展网络暴力,非法“开盒”超3000人,群组规模达3万余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已达到“情节严重”认定标准,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该群组其他参与转发传播的成员,需按行为危害程度承担相应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将面临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若传播行为扩大损害后果、情节恶劣,还可能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侵权参与者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付受害人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提示】

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为人肉搜索、曝光隐私、网络暴力等违法目的创建的网络群组、频道、话题等,均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内容负有法定的安全管理义务。平台在日常巡查或接到举报后,若发现“开盒”等违法信息或相关群组,应依法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处置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案例三:借“开盒”滋扰他人 寻衅滋事或担刑责

超市微信群深夜涌入多名不明人员,刷屏造谣“苹果毒死小孩”;美甲店主被无端拉进20多个微信群,遭造谣“当小三”后店铺被恶意举报停业;网红主播被持续人肉、网络骚扰,最终失业并患上抑郁症……这些触目惊心的网络暴力行为,均出自以耿某某为首的网暴水军恶势力团伙之手。

2023年8月起,耿某某陆续创建多个网暴微信群并担任群主,组织孙某某、黄某某等多人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在互联网上随机选择被害人,通过以违法手段获取并宣扬被害人隐私、恶意造谣、随意辱骂、跟风起哄等方式实施滋扰,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生活与经营活动。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耿某某及其团伙成员均被判处寻衅滋事罪,获刑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组织“人肉搜索”、违法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若同时触犯其他罪名,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耿某某等人并非单纯侵犯个人信息,而是出于寻求刺激、逞强耍横等心态,通过恶意造谣、辱骂、起哄等方式滋扰被害人,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故以此定罪。人肉“开盒”类寻衅滋事罪的危害在于打破网络与现实边界——行为人非法散布他人隐私信息后,还可能煽动电话轰炸、线下尾随等行为,既严重扰乱被害人生活,又借助网络传播引发跟风攻击,破坏公共安宁与社会秩序,因此成为司法打击重点。

【法官提示】

现实生活中,网络上的人肉“开盒”极易引发线下蹲守、上门滋扰、电话短信轰炸、公共场所张贴隐私信息等情况。广大网民应尽量避免在社交平台上公开真实姓名、住址、电话等敏感信息;一旦遭遇线上“开盒”转为线下滋扰的情况,要及时留存通话记录、监控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借助法律手段制止不法滋扰行为。

文/张佳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编辑/胡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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