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刘甲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
2021年6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刘甲等人先后成立A公司、B公司,组织生产、销售含有非法添加物质的梅子、果冻、糖果等食品。刘甲负责购买具有致泻功能的主原料白色粉末用于食品添加、生产;被告人刘乙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与被告人刘丙共同保管、分发使用主原料;刘丙负责指导工人按一定比例添加主原料;被告人谢某负责B公司生产;被告人刘丁为刘甲联络介绍购买部分主原料。上述人员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涉案食品最终通过网络电商平台销售至全国20多个省市。
2022年8月,刘甲得知某被公开打假的食品中非法添加了新型泻药双丙酚丁,与其当时使用的主原料一致,为逃避查处,遂又购进与双丙酚丁具有相同效果的物质作为主原料使用。公安机关在A、B公司等处扣押和调取主原料及梅子、果冻、糖果等食品。经检测,在主原料以及食品中检出双辛酚丁或双环己甲酰酚丁成分,或二者均检出。经查,A、B公司生产、销售非法添加上述成分的食品金额共计2600万余元。
2024年8月13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刘甲等5人提起公诉。2025年3月7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刘甲等5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千万元至三百万元不等。
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最高检提到,不法商家为了牟取暴利,利用人们对美丽、瘦身的向往和追求,在梅子、糖果等消费者喜爱的常见零食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宣称具有减肥瘦身效果并通过网络大量销售,食用后会造成肠道功能紊乱、肝脏损伤等不良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本案中多名从事食品生产的工人接触主原料后还出现皮肤过敏、红疹、眼睛红肿刺痛等情况。被告人为逃避打击不断变化犯罪方法,非法添加难以发现的有毒、有害新型化学衍生物,增加了执法司法办案难度。检察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严惩新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随着食品添加技术持续迭代更新,新型化学衍生物层出不穷,潜在的健康风险不容忽视。结合在案证据,高度怀疑食品中含有非法添加物,但根据现有标准和检测方法难以检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检察机关可以寻求食品安全专家、特邀检察官助理等外脑支持,采用专业技术手段,及时发现新型化学衍生物,并通过专家论证等方式明确其属性和危害,确保精准打击犯罪,有力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倪家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