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子女抚养费的支付与执行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一起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执行异议案件为例,围绕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实际抚养情况、子女抚养费的执行等问题进行解读。
【案情回顾】
离婚后暑假带娃 女子拒付抚养费
2022年张先生与李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明确约定婚生子小亮由张先生抚养,李女士自2023年1月起每月向张先生支付抚养费4000元。2025年2月,张先生以李女士未支付2024年7月至9月抚养费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受理后,李女士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终止案件执行。李女士主张2024年7月至9月期间小亮正值暑假,所以经过与张先生协商,把小亮接到自己身边过暑假。李女士认为,抚养费本质上是为保障孩子生活,根据法律规定,孩子在一方生活期间,另一方也应承担相应抚养责任。小亮暑假期间与自己一起生活,所以在此期间孩子的抚养费自己不应当重复支付。
张先生认为,抚养费的支付应该严格按照生效调解书的内容履行,李女士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
抚养费有固定性和强制性 不得擅自拒绝或减免支付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李女士负有每月向张先生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在双方未就抚养费支付方式、金额、期限等内容另行达成合法有效约定的情况下,李女士应严格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减免支付。
从抚养费的性质来看,按期支付的子女抚养费是用于保障子女日常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目的是为了维持子女稳定的生活状态和成长环境。抚养费的支付具有固定性和强制性,不因一方当事人短期实际抚养子女的行为而当然消灭。即使在假期期间子女与一方共同生活,一方在此期间为孩子支出了一些生活费用,也不能因此而成为其免除支付该期间抚养费的理由。
针对李女士提出的实际抚养期间(暑期)费用负担问题。法院指出,李女士如对2024年7月至9月其实际抚养小亮期间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交通、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存在异议,可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从而对相关费用的合理性、分担比例等进行审查和认定,而非在执行异议程序中直接要求免除相关期间抚养费支付义务的履行。
最终,法院认为李女士所提终止执行的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实际抚养期间合理支出 可要求双方共同负担
本案涉及离婚后子女由另一方短期抚养是否会影响抚养费执行的问题,厘清此类纠纷的法律适用逻辑,不仅有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更能引导父母正确履行抚养义务,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子女抚养费的性质与支付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和医疗需求,具有人身属性和强制性。
即使如本案中情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短期内实际照顾了子女,也不能因此直接免除其支付该期间抚养费的义务。若允许李女士以短期抚养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可能导致抚养费支付的随意性,影响子女生活的稳定性,违背了未成年人权益优先保护的司法原则。
本案李女士的主张本质上是对实际抚养期间费用分担的争议。对此法律并非不予保护,而是提供了另行诉讼的救济途径。李女士可通过举证证明其在实际抚养期间的合理支出,要求张先生分担部分费用。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费用的合理性,并确定双方的分担比例。
(二)父母抚养义务的全面履行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无条件的,贯穿于子女成长的整个过程,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情感上的关爱、教育上的引导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双方的抚养义务并未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只是履行方式有所不同。
在处理与子女抚养有关的纠纷时,应当始终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优先保护原则,无论是抚养费的确定与执行,还是探望权的行使,均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首要考量。本案中,法院驳回李女士的异议请求,正是为了保障小亮能获得稳定的抚养费支持,维持其正常的生活和成长需求。
法官提示,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涉及多方利益,当事人应严格遵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积极履行抚养义务。在产生争议时,应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解决纠纷,避免因双方个人的矛盾影响子女的成长。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会始终以法律为准绳,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核心,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案件得到合法合理的审理。(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卢旭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编辑/贺梦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