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幼儿园的安全问题,是每位家长心中最柔软的牵挂。当孩子在园内意外受伤时,责任该如何界定?近期,北京市平谷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此类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4岁孩子在幼儿园玩耍时摔倒受伤,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为所有教育机构和家长敲响了警钟。
2024年9月某日,陈某在某幼儿园玩耍时不慎摔倒,面部触及木质硬物,立即被送往北京市平谷区医院治疗,诊断为面部开放性损伤。同日,陈某入住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治疗,住院13天,临床诊断为面部开放性损伤、外伤后面部瘢痕。
2024年12月,陈某起诉幼儿园,要求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共计31800元,主张由于幼儿园看护不周导致陈某面部磕伤,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辩称,幼儿园正常组织幼儿正常活动,组织管理行为并无不当,陈某属于意外受伤。就此提交了视频监控、事件经过说明、事发后处理过程、教师岗位职责、保育员岗位职责、幼儿园一日工作常规、作息时间表等。
经鉴定,陈某伤后护理期15日,营养期30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陈某受伤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应对陈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陈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3671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伤害事故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如果8岁以下的孩子在校园内受伤,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该案中,从幼儿园的工作性质来看,幼儿园组织幼儿玩耍时应当安排老师看管、照顾,老师在看到孩子搬挪梯子等危险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从不稳的梯子向木箱上爬行是陈某面部磕伤的直接原因,事发时,幼儿园老师在旁未制止陈某,存在明显过错,幼儿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本案中,幼儿园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教育机构应当给孩子提供学习、生活的安全环境,定期进行安全设施设立维护检查、设置专职安全管理岗、组织老师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学习等。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后,教育机构应当立即施救、迅速报告、通知家长、有效沟通,保护现场、善后处理。
家长则应当尽到监护的职责,日常生活中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不要让幼儿做危险的行为。发生伤害事故后家长应当保持冷静,在确保孩子得到最佳救护的同时,保留好相关的医疗记录、诊断证明等材料,以便后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或向“学平险”“校方责任险”等保险机构申请理赔。
通讯员 吕智颖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张丽
校对/李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