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交车忽然急刹车,乘客不慎摔倒受伤,该找谁赔偿?是操作不当的司机,还是管理车辆的公交公司,还是背后的保险公司?乘客自己“没站稳”,能否成为免责的理由?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客运合同纠纷案。
2024年某日,王强(化名)乘坐李伟(化名)驾驶的某路公交车时,因驾驶人李伟制动措施不当,致使王强摔倒受伤。当日,王强到北京市某医院就诊,经诊断,其伤情为头部外伤、腰部外伤、创伤、头晕等。公交车公司垫付了1984.4元医疗费。后王强多次到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5129.62元。
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王强将公交公司、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5129.62元、交通费1524元、误工费7000元,共计13653.62元。
法院审理后确认,李伟系公交车公司员工,其驾驶公交车系职务行为。公交车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某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
公交公司辩称,王强当时未站稳,也存在过错,即使需要赔偿,应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王强。保险公司则辩称,同意直接赔偿王强因此事故公交公司应赔偿给王强的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王强与公交车公司系客运合同关系,因驾驶人制动措施不当致王强受伤,现亦无证据证明受伤系王强自身健康原因或王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故公交车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车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现王强直接向某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并且某保险公司同意赔偿,法院不持异议。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王强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7829.62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表示,该案系典型的道路客运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王强自登上公交车即与公交公司成立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关于责任主体,李伟驾驶公交车系履行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依法由公交公司承担。公交公司投保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具有法定直接赔付性质,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向受害人直接赔偿。
法官认为,王强主张的医疗费有证据佐证,法院予以确认。根据王强就诊距离及次数,酌定交通费为1200元。王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误工损失,法院根据其年龄、身体状况及医院的休息建议,酌定误工费1500元。
法官提示,为保障旅途安全,承运人应当强化驾驶员安全操作培训,加强驾驶员复杂交通应对能力,避免紧急制动等操作风险。为分散风险,承运人应依法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并明确赔付流程,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偿。乘客乘车时要注意站稳扶牢,但普通疏忽不构成重大过失,不影响承运人责任。
通讯员 李一杰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胡克青 李涛
校对/李建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