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9日上午,司法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仲裁法有关情况。此前,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次是重大调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石宏介绍,涉外法律制度是我国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涉外法治的基础,仲裁制度是我国涉外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修订仲裁法积极对接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国际通行规则,对涉外仲裁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新修订的仲裁法拓宽了涉外仲裁案件的范围,明确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纠纷以及其他涉外纠纷可以进行涉外仲裁,与1994年仲裁法相比,涉外仲裁案件范围大幅扩张。
增设了仲裁地制度。按照国际商事仲裁的通行规则,仲裁地主要是用于确定仲裁裁决的籍属,进而明确仲裁程序的适用法以及司法管辖法院。这次修改仲裁法积极对接国际通行规则,明确规定除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另有约定外,以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适用法的确定依据,以仲裁地作为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
这次修订还对仲裁地的确定规则作了具体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当事人对仲裁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规则确定仲裁地,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的,由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便利解决争议的原则确定仲裁地。
与此同时,新修订的仲裁法进一步支持仲裁机构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近五年来,我国仲裁机构办理的涉外仲裁案件约为1.6万件,标的金额约7300亿元,仲裁裁决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承认与执行,我国已经逐步成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为进一步深化仲裁行业扩大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这次修改明确支持我国仲裁机构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
同时,我们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允许境外的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高语阳
编辑/倪家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