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单方转账备注“订金”非“定金” 购房人主张双倍返还被法院驳回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5-09-24 09:21

王女士(化名)欲购买房屋,遂向房主蓝天公司(化名)转账10万元,并备注“订金”。蓝天公司在尚未签署合同之前即反悔,不再出售房屋,并于当日将10万元返还王女士。王女士认为此10万元依合同条款具有“定金”性质,故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转账不具有“定金”性质,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诉称,其欲通过中介公司购买蓝天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海淀区宝盛里的房屋一套。中介公司提供《补充协议》约定,王女士需当日缴纳定金10万元。同日,王女士向蓝天公司转账10万元,并签署了该《补充协议》。此时,蓝天公司反悔,称房屋不再售卖,并当场将10万元返还王女士。王女士认为,根据《补充协议》,10万元应具有“定金”性质,故诉至法院,要求蓝天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蓝天公司辩称,其未在《补充协议》签字,该协议未成立,双方未就“定金”达成合意,且已经退回10万元,不构成事实合同成立的要件,双方之间的定金合同不成立。王女士在转账时附言“订金”,意味着该笔款项应为意向金,不具有定金的担保性质,因此不同意双倍返还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根据该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王女士与蓝天公司就购买房屋事宜进行磋商,《补充协议》虽有关于定金的条款,但蓝天公司并未在该合同中签字盖章,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并未成立。双方未签订书面定金合同,蓝天公司亦未出具收据等书面凭证认可“定金”性质,说明双方未就定金达成合意。王女士转账附言为“订金”,虽称系因重大误解而书写错误,但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佐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王女士主张10万元系定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其主张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通讯员 刘金霞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汪浩舟
校对/李萌

相关阅读
“HiChina”APP亮相第三届CATA航空大会 将迭代服务入境游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5-10-25
明晚,《向往的生活》回归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5-09-25
北京通州法院发布住房租赁案件审判白皮书以及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5-09-24
开学季农忙季到来 天津铁警开展铁路沿线安全宣传活动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5-09-24
“北京普惠健康保”海外特药落地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5-09-09
昌平区优化“个转企”办理流程 大幅缩短办理时间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5-09-04
铁皮石斛寡糖专利获欧洲授权 中国化妆品让东方原料亮相国际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5-08-29
北京朝阳PDC教育十年深耕 让孩子成为生活的创造者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5-08-23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