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4日,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草案)》。本次立法废旧立新,采用“小快灵”的方式,突出北京特色、坚持问题导向,并将北京相关经验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化。《办法(草案)》提出,要探索制度创新,有序推动林业产业发展,林下经济适度发展以森林景观利用为主的自然教育、森林游憩、森林疗养等林下经济。针对公众关心的花粉和飞絮过敏问题,《办法(草案)》明确,区人民政府、林业经营者应当落实致敏花粉和杨柳飞絮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树种更新改造、物理和化学防治等措施,加强治理防控。
早在1999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并于2010年、2016年、2018年进行了三次修正。不过,当前,本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实际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条例》的大部分内容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不一致,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截至2024年底,北京全市森林资源面积86.81万公顷,森林蓄积量3668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44.95%,森林植被总碳储量约2940万吨。为更好适应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新要求,固化本市森林城市建设积累的成熟经验,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本次立法采取废旧立新的形式,制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本次立法采取“小快灵”立法方式,补充细化《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上位法和本市现行相关立法中已有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办法(草案)》共34条,不分章节。立足本市实际,总结实践成果,《办法(草案)》将森林城市建设中积累的成熟经验做法固化为法规制度。例如,以建设森林环抱的花园城市为目标,明确全域森林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和方向。加强京津冀及其他地区森林资源跨区域保护和交流合作。实行城乡统筹、全域覆盖的林长制,压实各级林长责任。
《办法(草案)》提出,要完善保护管理措施,推动森林生态系统持续向好。聚焦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补充细化相关制度措施,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如明确林业经营者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的具体内容。明确对本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本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确需采集的,应当在采集前向采集地的区园林绿化部门或者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针对公众关心的花粉和飞絮过敏问题,《办法(草案)》提出,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致敏花粉和杨柳飞絮综合防治工作机制,加强监测和防治技术研究,发布监测预报,为公众提供科学防护指导。区人民政府、林业经营者应当落实致敏花粉和杨柳飞絮防治主体责任,制定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树种更新改造、物理和化学防治等措施,加强治理防控。
《办法(草案)》也鼓励深化科学合理利用,推进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保证森林生态安全基础上,探索制度创新,有序推动林业产业发展,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树立全周期森林经营理念,明确编制森林经营规划、森林经营方案的基本要求。完善林业产业支持政策,科学引导林业产业发展,明确林业经营者发展林下经济的方向和措施,如鼓励、支持林业经营者因地制宜发展花卉、果树、蜜蜂等林业产业,通过品种更新、新技术运用、老旧设施更新改造等措施,建设高标准林业产业基地,打造特色林产品品牌。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林业经营者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通过租赁、合作、委托经营等方式,适度发展以森林景观利用为主的自然教育、森林游憩、森林疗养等林下经济。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蒋若静
编辑/周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