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一家民营企业在参与四川某单位采供项目招标时,遭到国资竞争对手的不公平竞争。这场本应是基于实力的较量,却因对手的恶意质疑和举报而变得扑朔迷离。国资竞争对手不甘于竞标失败,对该民企的所有制成分进行恶意揣测,甚至将其无端划为外资企业,导致招标单位出于风险考虑而放弃合作。这一事件不仅损害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挑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不断完善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体制机制,有效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障碍,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改革开放40多年来,作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对创造中国经济奇迹功不可没。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从2012年到2024年,我国民营企业数量占比从79.4%提高到96.4%,贡献税收由48%增长到近60%,吸纳城镇就业占比86.1%。可以说,民营经济已成为名副其实稳定经济的“压舱石”、吸纳社会就业的“蓄水池”。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民营经济发展还面临一些问题,特别是不少地方存在的市场准入壁垒、不时出现的不公平竞争现象等,严重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文章开头提到的事件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凸显了在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种障碍方面,依然还需要持续发力、久久为功。
毋庸讳言,在市场准入设置和市场机会方面,一些政府或者公共部门采购和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可能容易对国企有所偏向。必须明确指出的是,这种偏向不仅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利于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也与“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战略方针背道而驰。
从制度层面来看,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以及配套机制建设,确保各类市场主体能够平等地进入市场并获取市场机会。同时,要大力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消除公共部门采购、投资和招投标中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性做法或隐形门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让民营企业能够放心干、大胆闯,心无旁骛地发展壮大。
在实际操作中,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所有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真正享有平等待遇。要消除所有制等各类歧视,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于公共部门采购或招投标中偏向国企的倾向,应高度重视给予矫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确保所有参与者在平等、公正的环境中进行竞争。对于任何形式的所有制歧视和地方保护,都应坚决予以纠正。这不仅是对民营企业的公平对待,更是对市场经济规律的尊重。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就是支持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只有坚决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种障碍壁垒,才能实现多种所有制经济发挥各自优势,取长补短、相互促进、融合发展,共同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文/董文宏
图源/新华社
编辑/潘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