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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求爱未成 送出的财物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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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为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在追求的过程中给付对方财物,对方虽接受了财物,但最终二人并未建立恋爱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给付财物一方能否向对方主张返还?近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通过网络平台认识小美,双方添加微信相互联系。2022年8月小王网购白酒、运动鞋等物品给小美。后小王以小美接受礼物后未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属于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定该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故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小王遂以不当得利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小美返还其给付财物的对应价款。

诉讼中,小王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小美存在诈骗或小美以确立恋爱关系为由向其索要财物。小美称双方仅为普通朋友关系,从未确立恋爱关系,其从未主动向小王索要财物。

【以案说法】

小王虽主张小美收取其礼物为不当得利,但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小王认识小美后,为与小美发展为恋爱关系而向小美赠送酒、运动鞋等财物。小王在给付财物时系出于自愿,且金额不大,并未违反自己的本意。因此,小王与小美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赠与合同关系,小美不构成不当得利。故法院对小王关于小美返还其给付财物对应价款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以案讲理】

(一)追求期间给付对方财物的性质是什么?

实践中,一方在追求另一方时,出于展示经济实力、表达诚意等原因,常常向另一方给付财物。后追求不成功,给付财物一方又往往要求对方返还财物或财物对应价款。给付财物一方的主张能否成立,关键是对其给付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

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根据致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赠与则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虽然从表面上看,不当得利和赠与都是一方付出、一方获利,但是二者存在根本的区别:不当得利中获利一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受损一方向获利一方转移财产有违自己的本意;赠与中,赠与人向受赠人转移财产系对赠与人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赠与人在主观上是自愿的。而追求一方在给付被追求一方财物时是自愿的,追求一方并未违反自己想将财物给付对方的本意,因此被追求一方接受财物并非不当得利,而是接受赠与。

司法实践中,如追求一方直接给付对方金钱,还常常会产生民间借贷纠纷之诉。此时,判断给付的金钱系借贷还是赠与,也需要从二者的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民间借贷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个是款项交付,即出借人已经实际交付了所借款项。另一个则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之间关于出借和借款的一致意思表示。如被追求一方接受追求一方给付的款项时并不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则不能将此款项认定为借款。

(二)追求期间赠与对方财物是何种类型?

赠与的种类关系到赠与人能否主张返还赠与财物。故此,追求期间给付对方财物能否返还,在认定法律关系属于赠与的前提下,还要对其属于哪种类型的赠与进行认定。

首先,即便追求者是为建立恋爱关系而进行的赠与,但被追求一方显然没有与之建立恋爱关系的义务,故此赠与并非民法典第661条规定的附义务赠与。其次,附条件赠与是当事人在赠与合同中设置一定条件,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合同发生效力或者解除的前提。追求一方赠与被追求一方财物,双方并未也无法约定建立恋爱关系后赠与合同才生效,或者某期限截止前双方未建立恋爱关系即赠与合同解除,所以追求期间赠与对方财物并非附条件赠与。最后,恋爱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恋爱关系并非民事法律调整的对象。因此,以建立恋爱关系为目的进行的赠与和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的彩礼并非同一概念,追求一方给付被追求一方财物不能参照适用彩礼规则。综上,追求一方赠与另一方财物不属于任何一种特殊赠与,仅为一般赠与,应根据一般赠与合同规则处理。

(三)哪些情形下追求一方可追回给付财物?

并非任何情形下追求一方均无法追回给付财物。哪些情形下可追回给付财物呢?常见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追求一方有证据证明其给付财物系因被欺诈、被胁迫等所致,可以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向被追求一方主张返还给付财物。

2.追求一方赠与被追求一方财物违反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被追求一方应将取得的财物予以返还。如已婚一方为追求婚外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被追求一方明知自己不可能与追求一方建立恋爱关系,但却以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索要财产或骗取财产等。

3.追求一方给付的财物价值巨大,且追求一方因给付行为导致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正常生活,此时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酌定被追求一方返还或者部分返还所得财物。

4.借爱情名义实施诈骗的,被追求一方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所得赃款应退还被害人。

爱情是纯粹和美好的,不应因金钱而变得丑陋。追求一方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理智,以更合适的方式、在自己经济能力允许范围内表达诚意和爱意,切勿坠入爱情的陷阱,最终人财两空;被追求一方也应该秉持道德和底线,不能借爱情之名不劳而获,甚至触碰法律底线。

文/沈霞 唐静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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