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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男子买车被嘲,持刀伤人致死?网络发言应理性克制避免酿悲剧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10-28 10:00

“男子疑因买车被嘲讽持刀伤人致1死”的话题登上热搜。10月24日晚,有网友发布视频显示,江苏省南通市某咖啡厅发生一起汽车恶意冲撞摩托车及商户事件。画面中,一辆白色轿车先是不断冲撞碾压停在现场的多辆摩托车,随后直接将车辆冲进了咖啡店。另有视频显示,冲撞前,现场有黑衣男子持刀与人对峙。

10月25日,当地警方发布通报称:2024年10月24日21时35分,南通市通州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朝霞路一咖啡店门口有人被刀捅伤。经查,犯罪嫌疑人康某某(男,23岁)与曹某某(男,32岁)等人因口角纠纷发生冲突,持刀将曹某某捅伤,随后驾车将咖啡店玻璃门和停放在附近的多辆摩托车撞倒,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警方控制。曹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现场无其他人员受伤。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据媒体报道,有咖啡厅店员表示,上述携刀黑衣男子就是开车冲撞门店的人。店员介绍,咖啡厅也是摩托车俱乐部所在之地,该男子新购买一辆电动汽车后在俱乐部微信群内“炫耀”,约“崩车(飙车)”,疑似被人回怼“嘲讽”后情绪失控,“感觉(黑衣男)比较年轻”。根据记者获取的该摩托车车友群的聊天记录显示,24日下午6时许,该车主曾在群内与人发生争吵。

该起事件的相关视频在网络上发酵后引发广大网友的关注和热议。在该事件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其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将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又给了人们哪些警示?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展开解读和分析。

整个事件中,康某某涉嫌构成哪些犯罪?要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康某某驾车接连冲撞咖啡店和多辆摩托车的行为,可能涉嫌构成三种性质的犯罪。

首先,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或多次毁坏财物,即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此次事件中,康某某驾驶车辆撞击多辆摩托车,毁坏数额当然达到五千元以上的立案标准。

其次,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认定该罪的关键在于损毁公私财物行为是否具有“任意性”。行为人如果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动机,无事生非,尤其是酒后滋事,任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根据刑法293条第三款规定,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再次,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环境罪。视频显示,撞击发生时,店内仍然处于亮灯营业状态,并且尚有一定数量的顾客,康某某在冲撞过程中则可能会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一旦构成该罪,刑事责任比较严重,根据刑法规定,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康某某上述行为的最终定性,还需要侦查机关对康某某的精神状态、主观故意、犯罪情节后果、行为的危险性和破坏性等案件因素进一步全面侦查。

此外,康某某持刀伤人致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是本案的一个刑事认定关键。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判断罪名时应当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故意杀人罪侵害的是他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健康权。故意杀人罪的目的是剥夺他人生命,故意伤害罪的目的是损害他人健康,无剥夺生命意图。

从目前新闻和视频披露的情况来看,本案中,康某某在持刀伤害曹某某时,其故意杀害的主观故意并不能十分确定。通过视频中康某某的行为以及其后续的动作反应,初步判断康某某涉嫌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量刑标准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当然,该案最终的司法认定,以办案机关侦查到的事实证据为准。

群聊吵架引发线下冲突,那些在群聊中进行辱骂和争吵的群友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微信群聊内以及争执现场的其他群友的起哄行为,仅仅是口头上的戏谑或挑衅,并未参与实际的约架打架事件,虽然对事件的发展起到一定推波助澜作用,但无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但如果有群友通过辱骂、挑衅甚至是教唆他人等方式引发打架伤人事件,则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寻衅滋事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较重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构成教唆,根据教唆犯罪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微信群里起冲突,群主是否需要担责?

常言道: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而微信群作为具有一定公共属性的交流平台,同样不是法外之地。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群主作为微信群的管理者,负有监管职责,群主应当规范群聊行为,维护群聊内容的合法性。对于群员发布的违法内容,群主应予警告,直至将该群员踢出群聊。

根据法律规定,群主的法律责任一般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民事责任。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治安处罚。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三是刑事责任。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群主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康某某事件中,微信群内出现辱骂、争吵甚至约架时,群主应当履行管理职责,避免言语冲突升级,而在群友因群聊发生口角线下约架时,群主更应予以制止,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事件给广大网友哪些警示?

康某某因一时冲动,不仅对他人生命和财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自己也将面临严厉的法律惩罚。在类似康某某事件这样的暴力犯罪案件中,根本诱因都是情绪失控,冲动之下让人失去理智,进而追悔莫及。康某某事件给大家的警示之一,就是有效管理自身情绪至关重要。切莫因一时的冲动,毁了自己,也毁了他人的人生,导致难以挽回的悲剧。

从徐某某等人角度出发,网络言论很可能成为现实冲突的导火索。康某某在群里的一句话,引发了徐某某的挑衅,最终导致线下的冲突和悲剧。这提醒我们在网络上发言时,一定要遵循理性、谨慎、克制的原则来处理观点和意见上的分歧,避免使用挑衅、侮辱性的语言,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以免引发不必要的冲突。

文/梁雅丽(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编辑/韩世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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