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基金公司成为被执行人 投资人买的基金还安全吗?法院:可提出案外人异议保障利益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10-18 10:41

近年来,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购买基金日渐成为老百姓经常选择配置的一种投资方式。由于私募基金的托管账户是登记在基金管理人名下的,如果投资的私募基金因基金管理人成为被执行人,相关账户被法院冻结了,该如何维护自身权利?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表示,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可依据自身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基金管理人亦可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出异议,从而积极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在北京三中院执行李某与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李某依据生效仲裁裁决书向北京三中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北京三中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某公司名下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涉案账户。在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王某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某公司名下涉案银行账户的执行。

王某提交了涉案基金合同,该合同显示基金托管人名称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此外,王某还提交了某银行某分行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在该行开立的账户,账户名称为涉案基金,账号为北京三中院查封的涉案账号。涉案银行账户是基金托管账户,王某是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被执行人某公司是基金管理人。某公司代为管理的涉案账户归属于基金账户,基金财产独立于某公司自己的固有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一百条规定,基金财产系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且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

该案中,被执行人某公司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银行账户,该涉案账户性质为基金托管账户,并非由被执行人某公司控制的普通存款账户。账户内资金并非某公司的固有财产,亦非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而系其管理的基金财产。案外人王某作为涉案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账户享有实体权利。而该案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确定某公司偿付李某的款项,系因某公司本身所涉债务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并非因涉案基金本身产生的债务。故涉案账户虽登记在被执行人某公司名下,但因涉案账户属于基金托管账户,案外人王某作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据其实体权利提出异议于法有据,北京三中院据此裁定:中止对某公司名下涉案银行账户的执行。

法院释法

对于普通账户中的存款,一般以账户名称为权属判断的标准。但是对于专用账户的存款,应根据当事人对账户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资金权属,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能否对该账户内资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投资人在基金公司购买的基金并不属于基金公司的资产,而是属于投资人的资产。当基金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其实是指该基金公司本身的资产不能抵偿债务了。法院因基金公司本身的债务而强制执行其财产时,执行的亦应是其自有财产。

若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基金账户,相应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即投资人)可依据自身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九条赋予了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起诉或者应诉的权利,即便基金管理人作为被执行人,亦可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出异议,从而积极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通讯员 宫淼 徐军军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倪家宁
校对/罗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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