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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快评|虚标食品保质期是不可轻纵的恶行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10-14 16:00

近日,关于重庆酉阳粮食公司向学校销售过期大米一事引发关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2022年5月至2024年4月,酉阳粮食公司共销售自行腾装、委托分装大米的原有保质期均为6个月。该公司动态轮换过程中使用“桃源贡米”包装袋自行腾装或委托分装,在标注新保质期时未按规定扣除大米已储存时长,变相延长了保质期。涉案大米实际剩余的保质期最短95天、最长176天,对外销售时均在原有保质期内。该公司销往当地部分学校的虚标保质期大米共计1215袋、23119.5公斤,该大米均在原有保质期内消耗完毕。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拟没收违法所62.736025万元、罚款690.096275万元。

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事关产品质量,也事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尤其是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更关乎使用者的身体健康。而虚标食品保质期的行为,无疑是对产品质量和食品质量的不负责任,也是对消费者切身权益的漠视和侵害。虽然相关部门已经对涉事公司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处理不能就此画上句号。

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判断产品是否能够放心使用的主要参照就是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特别是食品药品领域,在保质期内的食品药品就可以放心购买和食用,临期产品则慎重购买,过期产品则绝对不会购买,即便家中已经存在的过期食品,也会选择扔掉。主要在于,过期食品安全系数可能已经发生质变,很可能会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食用之后不仅不具有营养价值,反而可能致病或致命。

对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反者,除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产品外,对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货值超过1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而且,行为人除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普通商品的话,其应承担退一赔三且不低于500元的赔偿责任。如果是食品药品的话,则可能承担退一赔十且不低于1000元的赔偿责任。此外,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说,消费者因食用过期食品导致住院或伤残而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的,商家还应承担二倍赔偿责任。

让人松了一口气的是,经过调查,销售给学校的这批大米虽然虚假标注了保质期,变相延长了保质期,但依然在原有保质期内。且好在学校在消耗该批大米时其依然在原有保质期内,学生们尚未食用到过期大米,也没有带来不良后果。但这并非可以减轻涉事公司责任的理由。

通常来说,如果是临期食品,往往要打折销售。那么,虚假标注大米生产日期,变相延长保质期的行为,实际上就是隐瞒临期食品的真相,涉嫌欺诈消费者。而且,涉事公司的精明之处在于,其拿准了学校消耗该大米的速度较快,大概率会在原有保质期内消耗完毕,所以才敢向学校销售临期大米,赚取更多利润。

企业追逐收益的初衷可以理解,但任何经营行为必须以法律为底线,以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原则。虚假标注食品保质期的行为,是对诚实信用、法律底线和商业道德的践踏,也是对消费者人身健康的严重不负责任。

虽然有关部门已经对涉事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但对事件的追问不能止步于此。其一,该行为显然属于欺诈经营,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其二,涉事企业相关人员的行为导致企业承担如此沉重的代价,是否应该追究其党政纪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相关部门还有必要给出答案,廓清疑虑。只有以最严的惩戒措施处罚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方可让行为人承担此后不敢再犯的代价。

文/史洪举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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