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新知|运动健身意外受伤 法律责任谁来担?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9-09 19:00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关注健康,在运动健身领域“卷”出新花样。不管是走出家门参加户外活动,还是约上三两好友一起锻炼,或是前往健身房尽情挥洒汗水,法律意识都不能淡薄。这份运动健身法律包,请查收好。

情景一:

飞盘比赛中犯规致人损伤责任谁来承担?

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参加一场在被告公司场地开展的飞盘运动。被告马某在跳起截取飞盘过程中,手肘部分碰到原告刘某鼻部,致使其左侧鼻骨骨折,刘某由此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飞盘运动具有相当程度的激烈对抗性,对于运动存在的损伤风险,原告刘某、被告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应有足够认识而自愿参加,确系自甘风险。本案中,被告并非故意,亦无重大过失,原告要求被告马某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刘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飞盘作为深受年轻“弄潮儿”喜爱的运动,具有一定风险。参加体育锻炼的个人应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充分了解活动的内容与特点,评估自身状况、预估风险,确定组织者的安保能力。当然,如果体育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情景二:

健身房请了私教运动时意外受伤谁来担责?

会员史某购买了唐某经营的健身房的私教课服务,史某在一次私教锻炼过程中受伤。事后史某以健身房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房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依协议约定为史某做体适能评估、传授自我保护知识,未了解会员自身健康状况,未履行完全充分规范的风险告知。私教周某作为专业健身服务机构的教练,对剧烈运动会导致横纹肌溶解症应有一定认知,但史某在练腿后告知其疼痛,周某仍带其继续训练,未能完全尽到其作为健身教练的谨慎义务,所以法院认定私教周某具有过错,其工作的健身房老板唐某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健身房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和告知义务。会员办理健身卡并购买私教课程后,若教练在旁指导而未能及时给予必要的保护,则应认定为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健身房不应以“自愿自由健身”为由推诿责任。因此,健身房必须严格审查教练的资质和训练方式,提供安全、专业的服务,私教应当具备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在正式教授前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注意顾客在训练过程中是否存在身体不适,一旦出现明显的身体不适,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

情景三:

跟上“骑行”热要警惕成为“马路杀手”

在一起骑行车赔偿案中,13岁的小陈在父亲的陪同下于城市内骑行道骑车。为了避让己方车道里的行人、车辆,小陈不得已逆向行驶,与对向而来的宋先生相撞,导致宋先生高价自行车后轮受损,由此引发法律纠纷。鉴于宋先生自愿承担20%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陈家长承担80%赔偿责任,赔偿宋先生近3万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在此,小编提示,交通道路骑自行车,佩戴头盔必不可少;马路不是竞技场,骑行专业户无论是与“车队骑友”相约山路骑行,还是在城市道路代步,都要避免追逐竞驶,遵守道路交通规则。

情景四:

户外健身去探险法律防范要全面

在一起攀爬“野长城”的案件中,游客王某和妻子自行从景区爬上未对外开放的长城,最后王某及妻子因雷击跌落山下不幸身亡。王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景区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受害人的直接死因是遭受雷击之后坠落导致颅脑损伤。景区经营者张贴的告示及多项提示显示其已尽到提示义务,受害人攀爬野长城属于违法行为,由此导致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故驳回王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野长城”地势起伏,缺少安全保障,不仅威胁着群众的人身安全,也牵连着相当高的法律风险。《长城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禁止在长城上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禁止攀登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长城。《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在此,小编提醒各位健身爱好者,要提前调查、规划好户外运动路线,加强个人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避免前往禁止进入的自然保护区,避免造成人身伤害。

情景五:

健身状态调整好健身补剂知多少

在一起案件中,王某为了减肥,于淘宝店铺购买某品牌减肥药,服用后出现呕吐、心悸、失眠等症状,将商品送检后发现该商品含有我国药监局明令禁止添加的成分。王某将该店铺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以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判决商家承担十倍价款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十倍赔偿金以及相关检测费用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因此,各位健身爱好者在选购补剂时要擦亮双眼,注意商品是否标有“蓝帽子”标志以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如果发现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

文/李畅  苗振钢(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编辑/韩世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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