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江西石城县:支持“以居民旧房置换房企定向新房”,旧房可委托房企包销
澎湃新闻 2024-09-05 15:54

据江西省石城县融媒体中心9月4日消息,8月30日,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石城县加大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涉及房票安置补贴不低于400元/平方米,公积金可“既提又贷”,学位准入,二孩、三孩家庭最高补贴12000元等20条政策。

其中,《通知》明确,自本措施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以赣州市房地产信息平台中生成的《商品房认购协议》提交时间为准),个人购买石城县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开发建设的新建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且在2026年3月31日前缴清契税的,由县财政给予所纳契税50%补贴。

自本措施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生育政策生育了第二孩、第三孩的石城县常住户籍家庭(以户口、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为依据),在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以合同网签为准)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6000元、12000元的购房补贴。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居民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以居民旧房置换房企定向新房”,旧房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购买,也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包销,或协调第三方购买;支持国有平台公司收购居民旧房,居民获得资金后用于购买其开发的定向新房。

以下为政策全文: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城县加大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石府办字〔2024〕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城县加大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好消化存量房产和优化增量住房的政策措施,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大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4〕56号)精神,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实行阶段性购房契税补贴

自本措施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以赣州市房地产信息平台中生成的《商品房认购协议》提交时间为准),个人购买石城县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开发建设的新建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且在2026年3月31日前缴清契税的,由县财政给予所纳契税50%补贴。

二、对生育家庭实施差异化购房补助

自本措施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生育政策生育了第二孩、第三孩的石城县常住户籍家庭(以户口、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为依据),在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以合同网签为准)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6000元、12000元的购房补贴。

三、全面推行房票安置

在城市征地拆迁、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涉及县重点工程房屋征收中全面推行房票安置。持房票在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最高可抵100%房款,并由县财政额外给予400元/平方米补贴。详见房票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四、促进居民住宅“以旧换新”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居民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以居民旧房置换房企定向新房”,旧房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购买,也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包销,或协调第三方购买;支持国有平台公司收购居民旧房,居民获得资金后用于购买其开发的定向新房。具体参照《石城县住房“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五、支持收购库存商品房

可因需收购一定数量的库存商品房,用作返迁房、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周转房等。

六、促进商业库存去化

支持购买、租赁存量商业办公类商品房用于幼儿园、儿童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文体活动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创业中心、培训中心等项目。确有新增办公用房需求的各级机关、医院、国有企业且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原则上采取购买库存商业办公用房进行筹集。

七、优化调整学位准入政策

对在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允许购房人凭经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缴纳凭证、适龄儿童、少年户口(或其监护人有效居住证),向新购商品住房所在地的九年义务教育学区或片区学校申请转(入)学。

八、动态调整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

如市场价格连续3个月环比下降且累计下降幅度超过10%,及时下调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打通房产置换链条。(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

九、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

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后,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实现“既提又贷”。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间隔时间限制。居民在石城县无成套住房,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公积金首次贷款已结清并再次申请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十、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仅以拟购房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的居民家庭在当地已购商品住房总套数为核算依据,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不计入住房套数。若购房人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区有住房,能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源信息编码并已挂牌出售证明的,可按核减后名下住房套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十一、降低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

支持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调低新发放商业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比例。对符合退付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商业银行应及时将保证金退付至规定账户内。对保交房高风险项目,可提前释放贷款保证金支持其项目建设。

十二、降低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要求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对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办理预售许可的最低预售形象进度调整为施工至正负零。

十三、优化规划约束条件和容积率计算规则

可根据车位供需情况,自主合理调整住宅项目车位配比;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由不宜大于3.2米,调整为不宜大于3.6米;在保证结构安全条件下,住宅项目主阳台进深由不应大于1.8米调整为不应大于2.4米、次阳台进深由不应大于1.2米调整为不应大于1.5米;已批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允许按此规定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通过招拍挂方式新取得(以县国土空间规委会审议通过时间界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住宅项目,为小区提供公共服务的位于建筑首层的单层有顶盖、两侧通透开敞、顶盖宽度不超过3.9米的风雨连廊,独立配建的非机动车棚,建筑物屋顶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人防报警间、通信基站机房、出屋面风井、烟道、水电井、配电站房、开关站、开闭所,地下车库坡道出入口顶盖,供小区业主休闲健身活动的架空层,配建的垃圾收集房、公共厕所,其建筑面积不纳入项目容积率计算。划拨用地住宅项目参照执行。城市森林花园住宅项目规划约束条件和容积率计算规则另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科学规划合理调整优质住房用地

县国土规划部门应在详细规划编制中,将生态环境优美、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较好的区域作为优质住房重点建设片区,进一步优化土地供应结构;鼓励房地产企业提升建筑户型设计和建造水平,着力打造“绿色、生态、宜居、智慧”的新一代住宅,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支持房企依规调整住房套型供应结构。调整优化规划负面清单,支持住宅产品创新,提升产品品质,进一步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

十五、加强房地产融资支持

推动符合“白名单”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能进尽进,金融机构对列入“白名单”的房地产项目应贷尽贷。原则上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应在融资主办银行开立,可优先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行确定为主办银行,严防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抽调挪用融资贷款资金和预售资金。根据银行支持“白名单”项目融资力度,在商品房预售资金、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资金存放、账户开设方面实行“存贷挂钩”。

十六、允许使用银行保函缴纳土地竞买保证金

土地竞买人可以使用石城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具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式的保函缴纳土地交易市场竞买保证金。

十七、继续延长土地出让价款缴交时限

自本措施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县城区范围内成交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的50%,剩余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可延长至6个月;对实行商品房现房销售的项目,剩余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可延长至一年。政策有效期到2025年12月31日。

十八、支持房地产用地转让盘活利用

自本措施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具备分期独立开发建设条件的项目,允许在缴纳50%以上土地出让金后,分期办理土地不动产权证,首期土地不动产权证仅用于办理预售许可。对存在涉稳风险的房地产项目,经审批同意,可对分期建设的剩余土地进行分割处置和办证。对转让未达到项目投资额25%的土地,在签订转让协议后,先办理预告登记,在投资额达到法定转让条件后再办理转让手续。推动房地产用地转让时“带押过户”,促进土地二级市场流通转让。

十九、稳妥处置闲置存量土地

自本措施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政策规定,对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应,目前尚未开工以及已开工未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建立处置闲置存量土地项目清单,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后妥善处置,在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通过依法依规收回、收购等方式稳妥处置已出让闲置存量土地。坚持以需定购,按照明确的保障性住房定价机制,以房屋销售价格扣除建安成本及合理利润,作为土地价格收购的高限;市场评估价格,或企业实际支付的原地价款、利息及经审计确认的直接投入之和低于高限的,从低确定土地收购价格。收回、收购的存量土地,鼓励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优化规划条件后重新供应,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二十、加快已售新建商品房不动产登记发证

对因房企欠缴税费、土地被抵押或司法查封等问题无法办证的房地产项目,分类施策、集中攻坚,按照“群众无过错即办证”的原则,及时为群众办理登记办证手续。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李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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