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夜骑带火了这些“生意” 背后的安全隐患别忽视
中国之声 2024-08-16 21:50

从“city walk”到“city ride”,如今,骑行已经成为人们体验了解一座城市的新方式。在社交媒体平台上,一段段精心剪辑的“夜骑”视频也吸引了不少人。然而夜骑的风靡,让一些人嗅到了“商机”,出租自行车、陪骑、跟拍等生意格外火爆,其背后都隐藏着不小的安全隐患。

夜骑带火了这些“生意”,背后的安全隐患不容小觑!

自行车租车市场混乱

自行改装实现亲子车“一拖二”

在社交平台搜索“夜骑北京”,会出现不少攻略和路线推荐,夜骑游览长安街是最热门的线路之一。

晚上八点多,沿着主干道一路向西,自行车车流如潮,除共享单车和少数私人自行车外,还有一部分颜色不同但款式相似的出租自行车,有些车上还印着“租车”的文字和二维码。

记者实地走访发现,这些出租自行车大多是“亲子车”,车座前或后轮上方设有儿童座椅,也有一些车辆前后各装有一个座椅。

在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大街一处私营旅行社门前,几位带着孩子的游客想要付款租车,旅行社店员介绍,租车费用是两小时50元,押金400元,微信付款。当记者问及是否需要签合同时,店员表示租车不用签合同,会将安全提示微信发给游客。

店员告诉记者,他们店有旅行社资质,也有租赁服务的资质。出租自行车没有自行改装、加装座位,车前座和车后座都是原装自带的。店员提示,即使车辆本身同时配备了车前座和车后座,也不能“一拖二”,即一位家长一前一后载着两位儿童骑行。

但是距离这家旅行社仅几十米的一家便利超市前,自行车租赁点的车辆情况稍有不同,记者发现,这些自行车上的儿童座椅都是工作人员后加装的。

超市的两位工作人员向游客推销自行车租赁服务,一位工作人员向消费者承诺用车安全,并称在车后载一名儿童的前提下,可以在车前再临时加装一个座位,只要大人车技好,“一拖二”是可行的。

超市工作人员:单加座位不收费,座位就是一个横板,上面有扶手和脚踏。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儿童,但不得载12周岁以上的人员。

然而在走访中,有多位自行车租赁商家表示,自己提供的亲子自行车可以“一拖二”。当记者以需要载一名12岁和3岁的儿童为由,咨询能否实现“一拖二”时,甚至有店家帮忙“支招”。

旅行社业务员:一个人带两个的话,我建议晚一点,晚上11点之前交警会拦路,带两个人有可能过不去。

跟拍团队提供多项服务

安全问题难保障

租车市场混乱,而夜骑衍生出的另一门生意——跟拍服务也暗含风险。

在社交媒体平台,多位“跟拍师”发布的跟拍视频吸引关注,引导游客添加微信咨询预约,他们所在的团队多数会同时提供包括租车、跟拍、剪辑等多项服务,有些还会提供假花束、爱心脸贴等道具。

在跟拍摄影师提供的多个成品样片和原始素材里,家长骑着自行车带着孩子,他们会看向镜头,骑车的家长甚至还会单手扶把,和孩子一起挥手示意。

一位负责跟拍服务旅行社业务员告诉记者,摄影师会和游客同步骑车,一边用语言引导游客,一边单手扶把完成视频拍摄。

旅行社业务员:主要拍摄骑行的过程,拍摄中会喊,比如“朝我招招手、朝我挥下国旗”等,遇到不会骑车的,我们也有办法。

当记者询问能否停车拍照留念,旅行社业务员反馈,全程不允许停车,如果顾客确实想要拍照,可以在天安门西侧短时间停留3到5秒。

针对跟拍过程是否安全的疑问,跟拍师们纷纷表示不用担心,肯定安全。不过,当记者问起一家套餐内包含用车服务的摄影工作室,万一车辆失控造成家长和儿童受伤如何处理时,对方却换了一套说辞。

摄影工作室店主:我开的是摄影工作室,不是租车店。我们跟拍提供车子但不租车,我们提供的车子只是一个道具而已。

专家:租车、跟拍存在安全隐患

经营者需要有合法资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如果有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等行为,交管部门将依法对驾驶人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除骑行安全隐患之外,多位专家还提示消费者,在租赁时需注意商户资质等问题。自行车租赁尽管不需要特殊的行政许可,但如果开展了经营行为,就需要是合法的经营主体,其营业范围应该包含租赁业务。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指出,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保障车辆的安全,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使用规范。

首先要确保车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符合安全保障的要求;

其次要说明或标明正确使用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注意事项,比如有的路段不能骑、多大的孩子不能带等。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在提供租赁及跟拍服务过程中,如果引发事故,如何追责也是风险之一。陈音江表示,即使商家以“打包”的名义来提供服务,也应尽到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

今年7月1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都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也应当在提供商品和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陈音江表示,经营者不能以免费赠送等理由推卸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如果消费者人身受到伤害,经营者同样要按照有关法律来承担相应的赔偿。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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