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景区摆渡车收费套路多? 江苏消保委:建议景区合理安排摆渡车行进路线确定摆渡车价格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8-09 16:10

又是一年暑期旅游旺季,炎炎夏日也阻挡不了游客踏遍祖国大好河山的向往。可比起高温炙烤,部分景区摆渡车却冷却了游客的一腔热情。针对景区摆渡车的问题,8月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江苏消保委通过其官方微信提出建议,景区要合理确定摆渡车的价格、收费标准并予以明示,有关部门应及时响应群众呼声,对偏离成本、价格过高、群众反映较大的景区交通工具票价予以重新核定,降低价格。

部分景区变相制造乘车需求 摆渡车成强制选项

据2024年1-7月消费舆情分析显示,全国有关景区摆渡车、接驳车的消费维权舆情信息共计36285条,江苏省内有关景区摆渡车、接驳车的消费维权舆情信息共计1293条。消费者对景区摆渡车、接驳车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部分景区大门、游客集散中心、停车场距离核心景点较远,不乘坐摆渡车将面临长时间徒步,变相制造乘车需求,摆渡车成为强制选项;部分景区旅游旺季应急管理能力欠缺,摆渡车存在排队等车时间长、超载严重等问题,导致游客体验感不佳;部分景区摆渡车停靠设置不合理,将游客放在商业街口而不是景区出口,有诱导游客购物的嫌疑。

此外,据相关媒体报道,有的景区实行“门票+车票”线上捆绑销售,更有甚者实行摆渡车分段式、按次数收费等。

江苏消保委:摆渡车是便利游客游览产物 非方便宰客工具

江苏消保委认为,部分景区人为拉长景点与景区门口、停车场等距离是出于现实规划考虑,如文物保护、生态保护需要,引入摆渡车也是为了便利旅客出行、方便交通管理和控制疏导人流,但哪些景区是确有实际需要,哪些景区又是借此名头跟风收费,消费者无法辨别。当景区一窝蜂式引入摆渡车收费,泥沙俱下中消费者时不时被价格刺一刀、被套路坑一下,难免会对景区产生“宰客”“吃相难看”的质疑。

江苏省消保委认为,出于经营需要,景区追求盈利无可厚非,但要确保消费者感到花的每一分钱都物有所值。摆渡车本是便利游客游览的产物,而非方便宰客的工具,部分景区妄图通过“车票经济”实现景区创收,实则是竭泽而渔式做法,或许可以获得一时之利、尝到些许甜头,但终究不是长久之计。消费者不是无情的旅游打卡机器,各个环节的旅游体验都构成消费者真实的情感反馈,靠捆绑销售、重复收费,借摆渡车收割消费者,在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同时,还伤了消费者的心,最终导致景区口碑受损、品牌自戕。究其原因,还是部分景区没有摆脱对单一营收模式的路径依赖,一味在摆渡车收费等票务收入上苦心钻研花式套路,让消费者被迫消费,却忽视了升级服务、提高品质、创造新玩法、新方式、新体验,才是让消费者心甘情愿买单的良策。爱出者爱返,景区在服务提供上多一些诚意、在费用收取上少一份算计,消费者才会回馈以点赞好评、流量红利,进而实现双向奔赴。

江苏省消保委建议,景区要少些套路,多点真诚,主动转变经营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拒绝“躺平”收车票的传统营收思维,努力在内容体验、文化内涵上做文章,通过提供更多优质的文旅产品和多元化的旅游消费模式吸引消费者。同时也要根据景区实际情况和游客游览习惯科学规划布局,既要保证摆渡车的硬件设施安全,提高工作人员服务水平,又要合理安排摆渡车的行进路线,合理确定摆渡车的价格、收费标准并予以明示,有条件者可推出低价或者免费的景区交通,不断提升消费者的旅游体验。

有关部门应及时响应群众呼声,对偏离成本、价格过高、群众反映较大的景区交通工具票价予以重新核定,降低价格,对妄图利用景区交通宰客牟利的行为予以遏制和纠偏,不断强化景区配套交通服务价格管理。

消费者也要当好景区服务的监督者,敢于揭露不合理的收费行为、低质量的商品服务,为营造公平、健康的旅游消费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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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令不得强制游客乘坐景区交通工具并收费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景区摆渡车的问题近年来多次引发关注。为了提高游客体验,针对这个现象,目前已经有地方进行了明确规定。

今年7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景区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到,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依照景区属性、服务特征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利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公园、自然公园等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和具有垄断性且游客普遍需要乘坐的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观光车、摆渡车、索道、缆车、游船、电梯等)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景区内交通工具、配套停车场到景区大门的交通工具,除因安全、环保等确有必要统一乘坐外,不得强制要求游客乘坐并收费。督促景区在显著位置标识停车场到景区大门、景区内游览场所之间的距离以及步行游览预计需要的时间,便于游客合理选择游览方式。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不计利润的原则,从严核定配套停车场到景区大门交通服务价格,有效遏制景区不合理外移游客接待中心、配套停车场,增加游客配套交通费用负担等行为。对偏离成本、价格过高、群众反映较大的景区交通工具票价要予以重新核定,降低价格,不得通过景区交通工具谋取过高利润。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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