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借给朋友十多张信用卡被欠70余万元 法院判决返还本金但未支持双方约定的利息
扬子晚报 2024-07-26 13:31

生活中,一些人碍于亲戚、朋友的情面或为了获得利息,会将自己的信用卡转借他人使用。日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此引发的纠纷案件,该案原告在十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交给朋友保管使用,最终因对方一直未还款,只得自己“垫付”了70余万元。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原告要求对方返还本金的诉讼,但未支持双方之间约定的利息。律师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表示,将信用卡转借他人使用与自有资金借贷存在着本质不同,且面临民事和刑事的双重法律风险,应当引起警惕。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办理十几家银行信用卡,交给朋友使用

刘伟与吴斌(均为化名)是多年的好友,吴斌做生意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时,就会向他借钱,但刘伟有时也没有多余的资金。于是,吴斌便怂恿刘伟办理了多家银行的信用卡,从银行刷钱出来再借给他。

因为经常要向刘伟借钱,于是吴斌提出干脆把信用卡放在自己这里,由自己刷自己还,省得刘伟操作麻烦。吴斌称大家都是兄弟,自己一定不会影响他的银行征信。

自2020年开始,刘伟陆续将自己名下十多家银行的信用卡交给吴斌使用。刚开始时,吴斌还能在每月的信用卡账单日准时还钱,但后来刘伟开始频繁收到各家银行发来的催款信息。

由于担心影响银行征信记录,刘伟无奈之下只能自己先向银行还款。两年下来,他已经为此“垫付”了70余万元信用卡还款。在刘伟的强烈要求下,吴斌出具了一张70万元的借条,并约定按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利息。

时间很快到了2024年,吴斌仍拒不还款,忍无可忍的刘伟起诉至思明法院。他称自己出具借条后又替吴斌还款20万元,现要求吴斌返还90万元,都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返还本金,利息只能按LPR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伟向多家银行偿还名下信用卡的欠款共70万元,与吴斌出具借条上的借款金额相互印证,可以认定两人成立借贷关系。但刘伟出借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而是信用卡内的资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因此两人的借贷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既然合同无效,那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对于刘伟要求的对方返还70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同时,因借条被认定无效,借条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也随之无效,故刘伟要求对方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吴斌占用资金,确实给刘伟造成损失,因此法院判令吴斌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向刘伟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对于刘伟自称另外替吴斌偿还的信用卡欠款20万元,由于其未能证明这段时间其名下的信用卡是吴斌在使用,且吴斌也没有再出具书面凭证予以确认,因此法院对于该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引发纠纷并不少见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在现实中,信用卡的转借往往发生在家人、恋人、朋友、同学、同事等之间。一些人往往碍于情面或为了获得较高的利息,将自己信用卡给他人使用,由此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近日,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也发布了一则类似案例。

王某因资金周转向张某借款,张某将其名下一张信用卡借给王某透支使用,透支金额共计12万元。后王某无力还款,张某担心出现征信问题,将信用卡收回并自行偿还了欠款。与此同时,王某向张某出具了借条,写明“今借到张某现金12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由于王某一直未履行借条还款承诺,张某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并按月息1.5分支付利息。

平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双方产生的借贷关系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但对于张某要求对方按每月1.5分支付利息的主张,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借款不能产生合法利息,因此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酌定王某按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张某占用期间的利息。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说法

警惕陷入民事和刑事双重法律风险

那么,这两起案件对于一般人而言,有哪些值得注意的法律问题呢?

“自有资金借贷和信用卡资金借贷存在着本质不同”,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的冯斐律师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自有资金的借贷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利息只要不超过同期LPR的四倍就受到法律保护。而用信贷资金出借,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借贷行为是无效的。使用信用卡资金出借,实际由出借人背负了对银行的全部债务。

冯斐表示,需要强调的是,信用卡的利息是由出借人自己承担而非对方承担。一旦对方没有能力偿还,出借人将被金融机构进行追偿,陷入民事和刑事的双重法律风险。

从民事角度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即使签订借条时约定利息也是无效的。法院通常会裁判对方返还取得的财产也就是本金部分,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成本按同期LPR计算。也就是说,信用卡利息高于同期LPR部分实际将由出借人自身承担;如果对方已承担了信用卡利息,那么多支付的利息也将予以折抵。

从刑事角度讲,转借多张信用卡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有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此外,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他人,还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因此,当遇到亲属、朋友借款时,一定要量力而行。不要使用信用卡资金,更不要将信用卡交给他人保管,避免让自己陷入风险。”冯斐表示。

文/万承源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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