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买了事业单位考试视频课 不想学了想解约 能不能退课程费?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7-11 21:38

王先生(化姓)购买了蓝天公司(化名)提供的事业单位笔试录播课程服务。试看课程后,王先生认为内容与预期差距较大,加之转变求职方向,遂要求蓝天公司退还剩余课程费。据北京海淀法院7月11日消息,经审理,判决蓝天公司退还课程费2600元。

王先生诉称,其以5280元的价格购买蓝天公司提供的事业单位笔试录播课程服务。交费前,蓝天公司诱导其报名课程,并承诺报名课程可帮助快速上岸。其购买课程服务后开始试看,但发现与其预期差距较大,存在教师懒散、缺乏带领性、照本宣科、不专业,不能提供实质性帮助。其遂要求蓝天公司退费,但蓝天公司以打开课程数量超过三节为由拒绝退费。其继续学习了部分课程,后因转变求职方向,不再观看课程,故要求蓝天公司退还剩余服务费3500元。

蓝天公司答辩称,认可王先生与公司存在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但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也未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事由,故不同意退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蓝天公司缔约前向王先生发送《退费说明》,约定“报名7天(含)内且听课数(含缓存)大于3节课的同学,则不可申请退费……报名时间超过7天,则不可申请退费。”

2022年8月17日,王先生向蓝天公司支付5280元,报名课程为“2022事业单位笔试培训课程”,培训方式为由蓝天公司为王先生开通线上录播课程学习账号权限。2022年8月19日,王先生微信沟通蓝天公司老师称要求退款,但蓝天公司以王先生已经看课十节,听课节数大于三节课为由拒绝退款。

双方确认王先生课程学习情况为:公共基础共80节,已上31节;申论共计38节,已上16节;职业能力测试共77节,已上28节。

诉讼过程中,王先生认为涉案课程对其无实质帮助,授课老师照本宣科,教学质量不好,且其转变求职方向已不需继续上课。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教育培训合同,但从双方履约过程来看,已成立事实上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王先生支付培训费后,蓝天公司已依约提供培训课程,现王先生认为课程内容质量不高,无法为其提供实质帮助,对此未提交任何证据,且该评价为其主观评价,不足以全面反映涉案课程内容的客观情况,其转换求职方向不再需要继续学习涉案课程,系其自身原因引起,故该两方面主张均不能使其具有合同解除权,现其要求全额退还剩余培训费,依据不足,但法院考虑教育培训合同具有人身属性,不宜强制履行,在此情况下,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应予以终止,故就剩余培训费,法院考虑王先生的违约责任及蓝天公司的实际损失酌情判定。法院最终判决蓝天公司退还服务费2600元。

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个要件之一,但并非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均可以主张合同解除,这是为什么呢?

合同解除情形主要分为三种情形: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双方协议约定解除权和合同法定解除。实践中,当事人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中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解除的情况较为多见。有人认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对方就应当退还款项或者赔偿损失,但能否确认合同解除,还需要看是否符合合同解除的全部条件。

合同违约解除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即“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实生活中,违约行为不是指对方夸大宣传、提供服务不佳、质量不好等主观评价,而是由证据反映出的对方当事人违反主要合同义务的情形。比如买卖合同中,卖家没有按约发货,经催促发货仍然没有发货,此时买家可主张解除合同。另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一定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亦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自身原因、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等情况引起。

关于法定解除,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须享有合同解除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 当事人一方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并以对方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限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为由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是否享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进行审查。经审查,享有解除权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不享有解除权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当事人只有在出现约定解除事由、其享有单方解除权以及出现法定解除情形享有解除权,发送解除通知才会引发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经法院审查,王先生并不享有约定解除事由之情形,亦不存在法定解除之情形,故其要求解除并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但考虑王先生对蓝天公司提供的培训课程服务已无必要继续履行,双方继续严格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已无实际意义,故法院认定合同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基于合同履行情况、违约责任、蓝天公司实际损失等因素确定退还款项。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王朝
校对/李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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