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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读|李亮:社会形态演变与政霸体制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6-11 21:00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说:“当一个国家最像一个人的时候,它是管理得最好的国家。比如像我们中间某一个人的手指受伤了,整个身心作为一个人的有机体,在统一指挥下,对一部分所感受的痛苦,浑身都感觉到了,这就是我们说这个人在手指部分有痛苦了。这个道理同样可应用到一个人的其他部分,说一个人感到痛苦或感到快乐。”

可以说,中国古代国家就是极致形态意义上的“人与机制”的完美塑合体,尤其是唐宋以前的国家形态。正是具有了这种“可塑型”的国家机制,方能保证中国在朝代断裂基础上的社会形态的连续性。

一、中国古代社会形态演化的内部逻辑

中国古代国家的生命载体是多元的,这种多元的载体形态具有异常强大的包容性,从上古三代到东周秦汉,抑或是魏晋隋唐、宋元明清,中国社会形态经历了多次的演化与分裂,终于在明清时期达到了顶峰,随后呈现出内部质性紊乱的趋势。中国历史就像是在一个巨大磁场中的异变体,通过社会场域中多种要素的牵引,形成了“历史的力场分析”,即任何一种情形都可以被认为是在来自同时相互挤压的各种力的均衡状态中。力场分析是通过对各种力的调节,打破平衡,来达到变革的目的。在那种情形中的一定的力(对变革的各种阻力)倾向于维持现状,而各种变革的压力对这些力产生反作用从而推动变革。

中国历史就是通过解冻、行动、再冷冻、再解冻四个过程来实现社会的新陈代谢。这四个过程形成有机的闭环,并且不断循环迭代,促进社会形态螺旋式蜕变,使中国历史呈现出有效健康的“非割裂状态”。历史的力场分析构成了社会形态学的基本方法。

社会形态学是研究社会基本要素构成、运转、变动和演化的一种功能范式。一种社会形态由政治结构、文化结构、社会结构三种要素构成,这三个维度是社会稳定状态的基石,其中一个维度,或者两个及以上的维度发生断裂或变化,就有可能引发整个社会形态的迭代。迭代可能来自内部,也可能来自外部。内部迭代的具体形式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抑或是农民起义、内部革命、系统性变革等;外部迭代的具体形式包括民族融合、外族进入等。这种迭代型的演进,形成了中国历史的基本进化模式。

简而言之,中国历史进行了四个周期的社会形态演变,以及四个断裂期的社会形态的转型:

第一形态期,为前古典时期。夏商周三代,这是中国典型国家形态的预演阶段。通过内部、外部的系统交互,华夏国家的基本雏形形成了。这个时期的主体社会形态是“领主封建制社会”。殷商(盘庚迁殷)—西周是领主封建制社会的典型阶段。

第一断裂期,为政霸体制时期。东周(春秋-战国)时代,这是中国典型国家形态的转型阶段。春秋是适应性过渡阶段,战国是重塑性转型阶段。通过内部迭代,对东周时期的政治、文化和社会三维度进行局部改造,开始对断裂的社会形态进行局部修复。这个阶段是领主封建制社会向君主封建制社会的过渡。

第二形态期,为古典时期。秦汉时期,这是中国典型国家形态的形成阶段。通过对东周时期断裂的社会形态的全面改造,约至汉武帝元鼎年间(前116—前111),完成了对新的社会形态的结构性修复,典型意义上的华夏国家基本形成。这个时期华夏国家的内部基因强大,外部因素基本形成不了对帝国的冲击,使两汉帝国能够在基本封闭的状态下进行社会进化,形成了中国历史上最为典型的华夏国家,这种典型的国家基因对后世的影响可以说是连续性的。古典时期的主体社会形态是“君主封建制社会”,两汉是君主封建制社会的典型阶段。

第二断裂期,为割据体制时期。魏西晋-东晋南北朝,这是中国典型国家形态的转型阶段。通过内部和外部的双重迭代,对断裂的社会形态进行局部改造。这个阶段呈现出局部修复与整体衔接的特点,各个割据政权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都企图修复已经断裂的华夏中国的社会形态,这种竞争性的局部修复为后来中国的重新统一奠定了基础。而衔接各个局部修复的核心要素就是佛教的传入,可以说佛教的中国化,是抑制中国再次出现领主制倾向的核心要素之一。这个阶段是君主封建制社会向君主官僚制社会(艾森斯塔德在《帝国的政治体系》中称为历史的官僚主义)的过渡。

第三形态期,为新古典时期。隋唐五代(严格意义上包括东西魏-北齐北周),这是中国典型国家形态的稳定阶段。通过长期的外部与内部社会改造,断裂的社会形态最终完成了结构性修复。华夏国家进入新古典时期,相应的社会形态的三种要素——政治结构、文化结构、社会结构也呈现出融合的状态。可以说,这个时期既是对古典时期的延续,也是对古典时期的社会形态的重新整合与结构性的改造。新古典时期的主体社会形态是“君主官僚制社会”。隋唐(至安史之乱止)是君主官僚制社会的典型阶段。

第三断裂期,为转型体制时期。宋辽金夏,这是中国典型国家形态的结构性转型阶段。通过内部和外部的双向社会重构,特别是理学的渗透,中国又经历了一场社会重构式的革命,华夏国家的内部扩张性基因被抑制,中国思想文化逐渐转向内向。从3世纪到11世纪曾经纵横恣肆、辉煌一时、充满外向活力的中国知识分子和他们所构建起来的多元型文化,充满着活力的民间信仰和市民社会,在官方所推行的正统理学的笼罩下被瓦解和解构,形成了趋于内向、保守、封闭、自省和失去活力的状态,中国开始进入一个封闭的时代。这个阶段是君主官僚制社会向极端君主官僚制社会转型的时期。

第四形态期,为后古典时期。元明清时期,这是中国典型国家形态的强化阶段。约至明宪宗、孝宗时期,新的社会形态全面形成,中国进入后古典时期。其主体的社会形态是“极端君主官僚制社会”。

第四断裂期,为融合体制时期。从明武宗约至清高宗中期,中国社会的内部运转基因开始进一步僵化,约至清宣宗年间,由于外部因素的应激性刺激,中国社会被迫进入适应性接受阶段,进入融合时期。中国典型国家形态开始发生巨变。

可以看到,中国历史社会形态的演变及转型呈现出局部断裂和整体连续的特点,社会形态三要素(政治结构、文化结构、社会结构)单向、复合、整体、局部的变动,是引发社会形态发生改造的原动力。而《楚兴》和《秦霸》两书运用社会形态学的诠释工具,来分析中国历史第一断裂期,即政霸体制时期的历史特征。

二、春秋时期政霸体制的创建

东周是中国社会形态开始发生转变的关键时期,春秋与战国又呈现出不同的形质特点。春秋时期,整个华夏中国呈现出“文明的二元结构”特征,齐晋代表着华夏中国的主文化形态,楚秦代表着华夏中国的政治文化形态,楚秦的政治文明在这个阶段是领先于齐晋的,但并不代表楚秦整体文化形态领先于齐晋。以齐晋为代表的传统领主和以楚秦为代表的新型领主,都试图通过自身的文化基因改造华夏中国断裂的社会形态,这种对断裂的社会形态的适应性改造,直接导致了东周时代政霸体制的出现。

政霸体制具有领主封建制的特征,因为它没有也不想对西周的社会形态作结构性的根本改造,霸主只是对领主(西周的天子)的一种适应性改造,这种特征的维护者是以齐晋为代表的中原领主;同时,政霸体制也具有君主制的特征,它强调国君君权的不可侵犯性和唯一性,相应地,在政治体制上试图建立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体制,这种特征的维护者是以楚秦为代表的新型领主,它试图对西周的社会形态作根本性的改造。政霸体制试图调和两种特征的矛盾,对断裂的社会形态作非结构性的调整。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东周时代的战争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形态的竞合。

四大霸主国齐、晋、楚、秦,到了春秋中期渐渐迈入战国时代君主权力形成的轨道,开始显示出过渡时期发展动向的共性。由于“文明的二元结构”的特征,各国在共同发展动向的过程中所呈现的具体形态却各不相同。尤其是在《左传》等传世文献记录的晋、楚两国相对丰富的史料中,其各个方面所显示的结构性差异十分明显。相应地,这种差异所进化出的政霸体制也显示出两种不同的趋势,这可能引发华夏中国的两种社会走向。

一种是各领主通过兼并战争形成势力均衡的局面,同时,在长期的演化进程中各诸侯国具有了独立的国家意识。这种局面在公元前546年的弭兵之会中已经形成,如果没有其他外力的干预,各诸侯国可能会演化为真正意义上的王国,最终走向独立,华夏中国的整体形态可能解体。春秋时代的社会结构呈现出与欧洲后加洛林时代极其相似的状态,因为没有外力的干预,欧洲各个王国的独立意识不断强化,最终形成了欧洲现在的格局。其实在战国初期的中原地区,这种局面已经在局部形成,三家分晋、田氏代齐、三桓专鲁都是这种倾向的表现。

晋国掌握政权的氏族集团,晋文公以后逐渐形成了以公(室)为中心,又以先氏、栾氏、韩氏、赵氏、魏氏、范氏、荀氏等异姓诸氏(非氏族之氏,乃姓氏之氏)族所形成的权力集团,而与公(室)有着亲近血缘关系的公族势力却不在支配氏族集团之中,这是晋国的重要政治特征。晋献公时期的骊姬之乱,就是晋公子人数众多的缘故,正因如此,文公即位后为了巩固权力,开始打压公族势力,任用那些异姓的、有能力的氏族作为自己的股肱力量,制定了不再给予晋公子权力的政策,从此形成了晋国内政的特色。文公这样做,是图谋强化晋君的政治权力,为对外称霸创造条件。自晋文公始,晋国政治权力的核心是三军之将、佐,即六卿,这些世袭大族互相轮换替代三军六卿之位,势力逐渐强大,演化为足以与国君抗衡的新型领主。

伴随着晋国对外战争的进程,卿权与君权的矛盾不断扩大,最终六卿政体在晋国确立。随着君权的逐渐衰微,公室也逐渐徒有虚名。晋国最终被赵、魏、韩三族分割。可以看出,晋国的六卿政体是领主封建制的一种适应性变体,表面看它的出现是对外战争和强化君权的需要,实质上它能在晋国繁衍,是由于晋国自身具有孕育这种政体的土壤,换句话说,晋国具有滋生领主制的潜在基因。晋国的外部机制无法抗衡这种基因的牵引,在寻找强化君权的手段时,自然繁殖出这种体制。六卿政体阻碍了君主政体在晋国的形成,晋国也就不具备修复断裂社会形态的历史使命。推而广之,齐国亦如此,田氏就是来自其他诸侯国的异姓氏族。由于晋、齐自身基因的限制,其君主政体演化得非常缓慢,且很不彻底。

与此相反,楚国在春秋时代即建立起较为稳定的君主政体,掌握楚国政治权力的氏族集团,与晋国恰好形成了极其鲜明的对比。楚国王室的王子,以及由此产生的王族构成了楚国的支配氏族集团。构成楚国政治权力核心的令尹、司马、莫敖等显职,均由出自楚王室王族如斗氏、成氏、𫇭氏、屈氏等氏族及诸王子轮流占据,特别是楚庄王铲除若敖氏后,这些王族也不得不依附在楚王的羽翼下,这便是“楚邦之法”。楚邦之法出自《韩非子·喻老篇》,其中留下了一段关于孙叔敖的故事,其曰:

楚庄王既胜,狩于河雍,归而赏孙叔敖,孙叔敖请汉间之地,沙石之处。楚邦之法,禄臣再世而收地,唯孙叔敖独在。此不以其邦为收者,瘠也,故九世而祀不绝。故曰“善建不拔,善抱不脱,子孙以其祭祀,世世不辍”,孙叔敖之谓也。

这个故事在《太平御览》,《史记·滑稽列传》张守节正义所注引的《吕氏春秋》,以及《淮南子·人间训》中都有所叙述。

由此观之,“禄臣再世而收地”是楚邦之法的重要内容,楚国没有世袭领主的传统,孙叔敖家族的领地“九世而祀不绝”,是因为其地“瘠也”。楚邦之法的核心思想是要加强楚王的政治权力,所以以王室为中心的氏族纽带非常牢固,楚国形成了以王为中心,由王子和王族组成的支配氏族集团体制,这种体制不易被分化、肢解。因此,相比其他诸侯国,楚国的王权在春秋末至战国的历史演化中,保持了相对稳定的体制结构。

有个问题需要讨论,东周时代,支配氏族集团出自同姓氏族的情况,楚国并非特例。这种具有宗法制的“封建”支配氏族集团,是鲁、宋、郑等东方诸侯国共同的现象,但与楚国有着本质的差异。其他诸侯国的氏族,比如鲁国的三桓氏,逐渐拥有了可以逼迫公室并且越来越强大的势力,久而久之,政权完全掌握在这些出自公族的同姓氏族之手,出现了公(特指国君)越来越徒有虚名直至流浪国外等危机局面。纵观楚国,在若敖氏势力最为鼎盛的时期,直至战国屈、景、昭三氏主政楚国的时期,楚国的公(君权及公室)从未出现过危机,君主政体稳稳地建立在同姓氏族之上,异姓和同姓氏族共同拱卫着君权的安定。那么,楚国王权的安定性究竟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呢?我们将在《楚兴》与《秦霸》两本书中作详细的解答。

在楚邦之法的指导下,楚国的君主政体得到强化,具有了遏制华夏中国出现分离倾向的条件。秦国封国更是晚于楚国,不具备领主制模式的条件,一开始自然具备了君主制体制的基因,而且比楚国的君主制还要强大和彻底,具备了遏制华夏中国走向异化的条件。可以说,能重新弥合而且彻底改造华夏中国断裂的社会形态的国家“非秦即楚”。这就是华夏中国的第二种社会走向,即建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的君主制社会。

春秋时代争霸战争的直接产物就是政霸体制,政霸体制具有内部和外部两种结构:内部结构就是各诸侯国君主政体的生长;外部结构就是两种社会形态的竞合,这种社会竞合在战国时代形成了东西方之间的社会形态竞争。而霸主只是具象化的表征符号,不具有特别严格的象征意义。

综上所述,政霸体制只是对断裂的社会形态的一种适应性调和,弭兵之会也只是暂时阻断了社会形态竞合的进程。只要这种平衡被打破,两种社会形态的竞争还会爆发。而打破平衡的具象化手段就是战争,可以说,战国时代的兼并战争(和统一战争)只是一种表象,深层次的原因是两种社会形态,即领主制形态与君主制形态的竞合。

希望这本小书能给读者带来一些新的思考和体悟,我愿足矣。

《荀子·儒效》曰:“不闻不若闻之,闻之不若见之,见之不若知之,知之不若行之。学至于行之而止矣。”特与广大读者共勉乎!

李亮

2024年3月6日于北京华清寓所知了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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