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网络直播、短视频制作,不能“想唱就唱”!
央广网 2024-05-26 16:19

央广网北京5月24日消息  近年来,随着直播和短视频行业发展迅猛、形式多样,人人都能是创作者。然而在直播间和短视频制作中,原创歌曲和音乐是否能“想唱就唱”?

近日,因翻唱《诺言》等老歌一夜火遍全网的郭有才,就因此引发争议。

对此,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泽瑞律师介绍,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在直播中演唱他人歌曲的行为,极易被认定为商业表演行为,侵犯创作者著作权。

直播中主播可以通过粉丝打赏或者带货获得不菲的收益,不论是直播途中唱歌热场还是直播专门表演演唱歌曲,均具有商业表演性质,是一种营利行为,该种情况下,主播若没有取得许可,属于侵权。他表示,“如果侵害他人歌曲著作权被追责,版权方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即不得继续在直播间翻唱权利歌曲,以及赔偿。”

事实上,主播在直播间翻唱歌曲或将歌曲用作背景音乐的情况屡见不鲜。2022年,某直播平台的一名游戏主播在直播过程中随口演唱了几句《向天再借五百年》,便被音著协索赔10万元。随后该主播与歌曲著作权人沟通后以公开道歉的方式获得谅解。

然而,很多人在直播和短视频制作中,演唱或播放音乐属于“自娱自乐”“记录生活”“展示才艺”,本身没有侵权故意,而且有的主播并未开启打赏功能,不存在牟利行为。这样的行为也会侵权吗?

该律师介绍,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其作品”的十三类情形,包括使用者基于个人学习、教学研究、报道介绍等目的,在“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的前提下适度使用权利人的作品。

“而事实上大多数直播或者短视频制作中,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的行为,都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他认为,直播或发布短视频是一种形式而非目的,开放打赏功能与否、能否直接从直播行为中获利,都不是判断其是否属于商业行为和是否侵权的根本标准。即使没有开放打赏功能,流量往往也能变现,包括提升商业价值、吸引带货或赞助等,最终仍可获得商业利益。

也就是说,在直播间或短视频中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构成商业性使用的可能性较大,在未获得有关许可的情形下很容易侵权。他强调,“即便权利人没有明确反对他人在直播间中使用其作品,也不代表就可以使用,需要经过权利人的授权才可以使用。”

主播侵权,平台是否担责呢?该律师介绍,随着直播平台的发展,一些直播平台会给主播提供一个曲库,曲库里的歌曲都是获得授权的,平台会定时向版权方缴纳费用,因此,主播唱平台曲库里面的歌曲不会出现侵权问题。

如果平台主播存在侵权行为,平台则需要在接到权利人侵权通知后采取了必要措施,比如及时下架视频、断开链接等,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则平台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平台在和主播、用户的协议中规定所有直播或短视频内容由平台享有著作权,那么一旦内容涉及侵权,平台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记者费权)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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