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该案中,张山(化名)是一名教师,因对女学生性骚扰后被处分,网友自发编辑了与之相关的网络词条,张山认为该词条影响了自己的后续工作与生活,起诉词条运营平台要求删除。法院认为,涉案词条内容所涉及的是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问题,应当予以保留,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最终驳回原告张山的诉讼请求。
张山对女学生进行性骚扰,既失德又违法。作为一名教师,其行为明显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条规定,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早就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教师法》也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张山因对女学生性骚扰受到相应处分,这是依法作出的决定。此事也曾被媒体广泛报道。
而网友根据官方定性、权威媒体报道,将张山的“事迹”编辑为网络词条并发布,没有什么不妥。假如张山没有被定性为失德违法,那么网友编发网络词条及词条平台就涉嫌侵权。而作为已被官方定性的性骚扰行为,编辑词条的网友及词条运营平台,就不存在对张山进行侮辱、诽谤、泄露隐私等相关违法行为。这也就是说,张山无权要求删除网络词条。北京互联网法院驳回张山诉讼请求,有理有据。
而且,张山对女学生的性骚扰案件,经官方公开通报和媒体报道,已经成为一起公共事件,而社会公众对公共事件都享有知情权。法院驳回张山要求删除网络词条的请求,就维护了公众的知情权。同时,这一网络词条的长期存在,对其他教师也有警示作用。在教师对学生性骚扰事件今天仍不时发生的情况下,张山对女学生性骚扰相关网络词条的保留,就能以鲜活案例起到以案警示、以案说法的效果。
作为张山本人,在对女学生进行性骚扰之前,就应该想到要为之付出沉重的代价。一来,其行为对女学生的身心造成了较大伤害;二来,损害了教师职业形象以及所在学校的形象;三来,违反了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和相关法律规定。既然失德又违法,就必然要面临相应惩罚。其此前受到相应处分是应有之义,后被网友编成网络词条公开发布,是其行为带来的“副作用”,是除被处分之外的另一“惩罚”。
此次要求删除网络词条的请求被法院驳回,再次引发舆论关注,意味着舆论对张山又一次“形象惩罚”,但这完全是张山自己引发的。作为一名失德又违法的教师,其行为被网友编成网络词条,意味着很“丢脸”或者很“丢人”,但这只能怪张山自己法治意识、道德意识不强,导致邪念抬头,对女学生进行性骚扰。这样的失德教师就应该继续“丢脸”,让网友检索相关词条时,能看到性骚扰者的恶行。
文/丰收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